2017-03-01 17:12
来源:食品医药工业处
作者:祚言
为进一步提高碘缺乏病防控水平,落实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原则,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 26878-2011)》规定,我区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督局等五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我区食盐加碘量的通知》(桂卫疾[2012]6号),规定我区食用盐碘含量标准统一执行25mg/kg,波动范围为18-33 mg/kg。请各单位严格执行新的碘含量标准,按照标准规定生产、分装及销售碘盐。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