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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成文日期:2021年03月24日
标  题: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21年深化电力体制改革降低用电成本的电力市场化交易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工信规范〔2021〕3号发布日期:2021年03月31日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21年深化电力体制改革降低用电成本的电力市场化交易措施的通知

2021-03-31 15:25     来源:经济运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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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工信规范〔2021〕3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电力交易中心,各增量配电网、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1年深化电力体制改革降低用电成本的电力市场化交易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3月24日



2021年深化电力体制改革降低用电成本的电力市场化交易措施


为做好2021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持续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扩大交易规模,降低用电成本,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达产满产,结合广西第二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安排,特制定本措施。

一、10千伏用户市场化交易措施

(一)范围和条件。推动所有10千伏大工业用户(两部制用电)、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内的生产性服务业用户参与市场化交易。鼓励服务器数量超过500台(含)的10千伏大数据中心用户(两部制用电)参与市场化交易。其中,10千伏大数据中心用户(两部制用电)具体参与交易名录由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和广西电网公司核实确定并公布。交易名录公布前,10千伏大数据中心用户(两部制用电)暂停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内符合条件的10千伏用户同等参与市场化交易,其中,地方电网10千伏用户电量不纳入跨网交易电量范围。

(二)交易方式。采用集中竞价的方式交易,与月度竞价交易合并开展。

(三)电量成交规则。用户根据自身情况申报月度交易需求电量。直接参与交易的用户须完成数字证书办理,其申报的需求电量即为成交电量,采用数字证书确认后即为正式成交电量;售电公司成交电量为其所代理用户申报的需求电量之和,若需求电量之和超过其相应履约保函剩余可交易额度的,超出部分不成交。

(四)价格机制。10千伏大工业用户(两部制用电)成交价格=近6次月度竞价统一出清价算术平均价格(含本次)×k1,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内的生产性服务业用户成交价格=近6次月度竞价统一出清价算术平均价格(含本次)×k1,10千伏大数据中心用户(两部制用电)成交价格=近6次月度竞价统一出清价算术平均价格(含本次)×k2。k1暂按0.65执行,k2暂按0.1执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视情况予以修正。增量配电网内10千伏用户参与市场化交易后,增量配电网与上一级电网的网间交易价格按上年度区内市场化交易火核电平均结算价格执行。

对应的10千伏用户销售目录电价与用户到户电度电价之差产生的资金缺口解决方式另行规定。10千伏大工业用户(两部制用电)、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内的生产性服务业用户、10千伏大数据中心用户(两部制用电)交易计划偏差的考核单价按该交易品种的两部制用电对应的销售目录电价与用户到户电度电价之差计算。

二、资源型优势产业市场化交易措施

(一)范围和条件。供电电压等级110千伏及以上,2020年外购主电网电量5亿千瓦时及以上,外购电负荷率90%及以上,电力成本占生产成本45%及以上的用户。符合条件的电力用户名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电网企业核实确定。

(二)交易方式。一是采用集中交易、统一出清方式,每半年开展一次,火、核电企业及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参与竞价。交易规模由符合条件的用户申报的主要工序用电量确定,交易不设置竞争系数。二是符合条件的用户的其他两部制用电量(动力用电)采用双边协商方式,由用户(售电公司)与火、核电企业自主协商达成交易电量和价格。

(三)价格机制。为实现市场平稳过渡,采用集中交易、统一出清方式,发电企业最高申报价暂定为0.33元/千瓦时。发电侧成交价格=本次集中竞价统一出清价;用户侧主要工序用电成交价格=本次集中竞价统一出清价×k3,k3暂按0.91执行。用户主要工序用电到户综合电价=成交价格+输配电价〔含电度电价和容(需)量电价,含增值税、线损及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市场调节系数①。市场调节系数①随销售产品价格变化相应变化,以上海有色金属网公布的“SMM A00铝”现货价格为依据,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进行明确和调整。其中,月度平均价格低于13500元/吨时,市场调节系数①为0.045元/千瓦时;月度平均价格在13500-14500元/吨时(含本数),市场调节系数①为0.04元/千瓦时;月度平均价格在14500-15000元/吨时(含本数),市场调节系数①为0.035元/千瓦时;月度平均价格在15000-15500元/吨时(含本数),市场调节系数①为0.03元/千瓦时;月度平均价格在15500元/吨以上时,市场调节系数①为0.02元/千瓦时。k3视集中竞价统一出清价、水电承担的资金和电力用户销售产品价格等情况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予以修正。用户侧主要工序用电成交价格低于本次集中竞价统一出清价,产生的资金缺口解决方式另行规定。

三、重点产业市场化交易

(一)范围和条件。支持35千伏及以上的合成氨、电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电解二氧化锰、军工产品生产和军事动力等自治区重点产业用电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

(二)交易方式。35千伏及以上重点产业用户自主选择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三)价格机制。35千伏及以上重点产业用电到户综合电价=成交价格+输配电价〔含电度电价和容(需)量电价,含增值税、线损及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市场调节系数②。其中:35千伏和110千伏的市场调节系数②暂定为0.02元/千瓦时,220千伏的市场调节系数②暂定为0.01元/千瓦时。如遇国家调整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市场调节系数将作相应调整。35千伏及以上重点产业用户产生的资金缺口解决方式另行规定。

四、增量市场化交易

(一)范围和条件。参与增量市场交易的用户范围为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用户。为促进新投产企业生产及企业稳产、增产,2020年新投产用电的企业(以接火送电时间为准)以2020年大工业(两部制)外购电量为基数电量;其他企业以前三年(2018-2020年)年有效平均用电量为基数电量,即:基数电量=(前三年用电量之和/前三年实际用电月数)×12。另外,自备发电机组停机(减负荷)、减购区外电等电量可参照执行。其中:自备发电机组停机(减负荷)的基数电量=自备发电机组停机前当年或减负荷前一年的月平均购主电网的大工业用电量×12。减购区外电电量在前三年用电量中进行相应扣减。上述数据及信息以电网企业核算为准。

(二)交易方式。由用户(售电公司)和火核电企业开展双边协商。

(三)价格机制。一是重点产业增量用电到户综合电价=成交价格+输配电价〔含电度电价和容(需)量电价,含增值税、线损及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增量用电市场调节系数-市场调节系数②。二是非重点产业增量用电到户综合电价=成交价格+输配电价〔含电度电价和容(需)量电价,含增值税、线损及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增量用电市场调节系数。三是增量用电市场调节系数按0.03元/千瓦时执行。

本措施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家相关电价政策及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广西电力体制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8〕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水电与火(核)电发电权交易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工业园区和现代服务业电力市场交易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22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快落实全区电力体制改革有关政策的措施》(桂工信规范〔2018〕7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20年深化电力体制改革降低用电成本的电力市场化交易措施的通知》(桂工信规范〔2020〕4号)和《2020年广西电力市场交易实施方案》中的措施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其他的措施延续执行,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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