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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工信厅2022年10月31日“双公示”信息(行政处罚)

2022-10-31 09:05     来源: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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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项目属性 行政处罚行为类别 违法行为类型 监督渠道
1 桂亮 当事人桂亮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干扰正常开展的无线电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和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二)单收无线电台(站);(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无线电干扰投诉单、无线电干扰投诉受理单、干扰调查测试报告、测试频谱图、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和音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桂亮作出:没收设备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10月31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在收到决定书起六十日内有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力,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桂工信桂市无罚决字〔2022〕004号 行政处罚 没收设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 0771-2182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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