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4-158844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成文日期:2021年12月31日 |
标 题: 关于印发广西新建石化和化工生产项目准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工信石化〔2021〕501号 | 发布日期:2022年01月04日 |
桂工信石化〔2021〕50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广西新建石化和化工生产项目准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1年12月31日
广西新建石化和化工生产项目准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从源头提升全区石化和化工行业本质安全水平,严格新建石化和化工生产项目准入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安委〔202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新建石化和化工项目的范围指项目通过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核准、备案时填报的投资项目所属“石化”“化工”行业目录范围。
第三条 扩大装置生产能力的石化和化工改、扩建项目按新建石化和化工生产项目执行。
第四条 “两重点一重大”项目指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标准若进行了修订,按修订后的文本执行。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新建石化和化工生产项目必须进入已通过认定且按《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安全风险等级评定不属A类、B类化工园区。
第七条 新建石化和化工生产项目应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石化和化工产业布局规划要求,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设区市主导产业或主导产业的配套产业、“禁限控”目录、化工园区产业规划等要求。
第八条 新建石化和化工生产项目应不属于现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按国家规定允许产能置换项目除外)、淘汰类,不属于广西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淘汰类、禁止类。
第九条 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控点的企业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建设优化产品结构、安全隐患整治、环境污染治理和节能降碳、智能化、信息化技术改造项目,改造项目不应涉及增加产能。
第十条 新建石化和化工生产项目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标准要求。
第三章 安全准入要求
第十一条 新建石化和化工生产项目不得涉及《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等规定的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设备。
第十二条 新建石化和化工生产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应当来源合法、安全可靠。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应当经过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单位参与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或提供工艺来源地省级安全可靠性论证。禁止新建涉及间歇、半间歇法硝化反应的石化和化工生产项目。
第十三条 新建石化和化工生产项目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立项前应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应急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投资促进等单位进行安全风险防控联合评估。
第十四条 新建石化和化工生产项目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和金属有机物合成反应(包括格氏反应)的间歇、半间歇反应的,在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前应进行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五类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应完成全流程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禁止新建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确定为工艺危险度4级及4级以上的石化和化工生产项目。
第十五条 新建石化和化工生产项目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标准规定设置完善的安全设施;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新建石化和化工生产项目应采取自动控制系统、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和其他安全设施;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五类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装置及其上下游配套装置应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
第四章 环保准入要求
第十六条 新建石化和化工生产项目污染物排放必须同时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第十七条 环保基础设施不完善的化工园区内不得新建石化和化工生产项目,或环保设施长期不能稳定运行的企业不得建设涉及扩大装置生产能力的项目。
第十八条 新建石化和化工生产项目配套的工艺废水管线应采取明管等利于监管的方式布设。工艺废水管线及厂内污染区地面必须进行防渗、防腐处理。
第十九条 新建石化和化工生产项目必须配套固废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危险废物的管理规定进行贮存、转移、安全处置。
第二十条 新建石化和化工生产项目,必须设置有效防止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措施,必须设置事故废水收集池(尽可能以非动力自流方式)和应急储存设施,以满足事故状态下收集泄漏物料、污染消防水和污染雨水的需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应急管理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按部门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各设区市可制定不低于本办法要求的新建石化和化工生产项目准入管理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联文件: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