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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3-330913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成文日期:2023年05月09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西工业互联网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产业生态供给资源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工信规范〔2023〕5号发布日期:2023年05月1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西工业互联网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产业生态供给资源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5-10 09:10     来源:信息技术发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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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工信规范〔2023〕5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广西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广西工业互联网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产业生态供给资源池管理工作,加快广西工业互联网发展,推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助力广西工业振兴,结合我区实际工作,我厅制定了《广西工业互联网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产业生态供给资源池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5月9日                             



广西工业互联网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产业

生态供给资源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西工业互联网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产业生态供给资源池(以下简称资源池)管理工作,加快广西工业互联网发展,推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助力广西工业振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西工业互联网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产业生态供给资源池入池单位(以下简称“入池单位”),是指已入选广西工业互联网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产业生态供给资源池的工业互联网应用服务商、平台商、网络服务商、安全服务商、智能装备与系统服务商、数字化转型咨询服务商、院校、科研院所、协会、园区类平台公司等。 

第三条  入池单位主要任务是开展精准供需对接活动,联合园区、企业打造标杆示范案例,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实现产学研用一体化发展,培养高级专业人才入选广西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专家委员会、项目评审专家库等。

第四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资源池申报、评审等工作,对入池单位进行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广西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负责组织资源池活动、相关数据整理等日常管理工作,配合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做好资源池申报、评审以及入池单位监督管理等工作;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做好辖区内资源池审核、管理等工作;入池单位应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工业互联网发展工作部署,积极配合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联盟、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展的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为广西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提供服务。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五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联盟与入池单位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沟通交流,做好日常问题答疑、活动宣传等工作;入池单位需安排相对稳定的联络员及时与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联盟加强联系,做好沟通。

第六条  入池单位需积极配合联盟定期(每季度末月20日前)对已服务企业和产品信息等内容进行报送。联盟将通过资源池管理平台公布入池单位的产品与服务、项目案例、服务企业情况。遇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第七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联盟及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成立资源池问题协调小组,通过召开会议等形式,及时收集、处理入池单位开展工作期间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资源池实行动态管理机制,按照入池单位经营发展情况,不定期进行补充、淘汰等调整。

第三章  管理考核

第九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联盟负责对入池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形式包括:现场抽查、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等,及时掌握工作情况。

(一)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联盟不定期组织专家赴入池单位进行现场抽查和日常考核,主要检查单位资质、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能力、规章制度、项目情况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联盟对入池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时,入池单位应按要求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联盟组织专家对入池单位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入池单位予以政策支持。当年评价为不合格的单位,将限制其通过资源池开展服务,并清退出资源池。

第十一条 入池企业应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拥有良好信用,一旦发现入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清退出资源池。

(一)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单位股权、法人等重要情况发生变动,不符合入池单位基本条件的。

(三)故意泄露被支撑服务单位工作秘密、重要工业信息安全数据的。

(四)拒不履行入池单位工作义务,拒绝接受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联盟监督指导的。 

(五)单位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相关部门依法查实的。 

第十二条  入池单位发生名称变更或业务方向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参照资源池平台要求,提交完整材料,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通过。 

第十三条  入池单位及其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被支撑服务单位造成严重危害和损失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各界对入池单位服务行为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入池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或联盟举报、投诉。经核实后将公开通报并取消违法、违规单位入池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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