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4-111588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成文日期:2024年05月20日 |
标 题: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工信规范〔2024〕3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21日 |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现将《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促进工业设计创新发展,提升工业设计在推动广西工业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作用,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93号)有关规定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振兴,推进新型工业化工作部署,结合我区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复核、管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显著、发展水平领先的工业设计机构,包括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两种类型。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是指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主要为本单位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内设部门;工业设计企业是指面向市场需求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设计企业。
第四条 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公开透明、择优确定,动态管理、逐步提升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复核和管理工作。
各市(指设区市,下同)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本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复核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国家、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事宜,并协助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进行相关培育、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主体应当为广西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稳定运营两年以上(截至申报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必要的设计软件和试验设备、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人员配置,满足广西工业设计中心主要评价指标(附件1)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工业设计、系统设计咨询服务能力,能够承担产品设计任务。从事设计领域能够有效支持我区工业振兴,服务传统产业、新兴产业发展和未来产业布局,促进我区现代产业体系构建和特色工艺美术产业发展的工业设计中心为重点认定方向。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三)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需是专门成立、独立运行的企业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团队人员应达到15人以上;工业设计企业设计团队人员应达到20人以上。工业设计团队中,从事专业设计人员占团队人员50%以上。
(四)企业工业设计中心主要从事设计领域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近两年获得国内外专利和版权年均10件以上或成立以来累计30件以上。工业设计企业近两年主要从事设计领域的年均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第七条 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的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一)申报主体向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附件2)及相关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合规性负责。
(二)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推荐文件和相关申报材料至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以及必要的现场考察,公示五个工作日。经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八条 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章 培育与管理
第九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工业设计中心梯度培育体系,持续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在国家宏观指导下加强政策引导,推动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聚焦工业产业重点领域,实现设计优化和提升;面向产业链供应链中小企业开放设计项目,增强产业链协同设计能力和水平;积极参与关键技术攻关、重大项目研发,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立足本地区产业特点和工业设计发展阶段,参照本办法制定完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开展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培育认定工作,积极创建国家级、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评价标准应依据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评价指标制定,可结合本地区实际设定“特色化指标”,特色化指标分值不超过总分的30%。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发布后要及时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将通过工业设计类赛事、展览、培训、合作论坛等方式,支持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同时,鼓励各地加大对工业设计中心的宣传、支持力度。在专项资金、要素保障、能力提升、人才引进等方面积极支持工业设计中心培育,对工业设计中心在重大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的重大成效、典型案例进行宣传。
符合条件的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相关生产性服务业项目,优先安排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优先推荐申报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优先推荐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
第十一条 对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
(一)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每次认定及复核的有效期为4年,到期应参加复核。属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在其国家级认定或复核有效期内视同通过自治区级复核,但需按要求报送相关业绩材料。
(二)接受复核的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按照要求提交有关复核材料,报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复核,并发布复核结果。
(三)对于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实有关情况后,公布撤销的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此类单位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四)对于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的,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实有关情况后,公布撤销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此类单位4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五)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依法终止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所在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桂工信规划〔2017〕608号)同时废止。
附件:1.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主要评价指标
2.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