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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4-206059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成文日期:2024年08月23日
标  题: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工信规范〔2024〕8号发布日期:2024年08月23日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办法》的通知

2024-08-23 12:44     来源:无线电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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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工信规范20248


自治区无线电监测站,各市无线电监测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办法》经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823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规范无线电干扰查处工作程序,有效维护电波秩序,依法保护用频设台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条例》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实施细则》,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及其所属的无线电监测机构(含自治区无线电监测站、14个市无线电监测中心)负责受理并组织开展的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

第三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承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下达的查处任务,负责我区跨市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对无线电监测机构的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市无线电监测中心负责本辖区内的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以及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下达的查处任务。

自治区无线电监测站承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下达的查处任务,并对各市无线电监测中心干扰查处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在必要时协同开展干扰查处。

第四条区内合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个人,受到无线电有害干扰时,可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或各市无线电监测中心提出干扰投诉。

第五条要求干扰保护的频率和台站,应具备合法有效的频率使用许可证或无线电台执照。

第六条投诉人可通过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布的干扰投诉电话或书面函件方式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或干扰发生地的市无线电监测中心提出无线电干扰投诉,同时提交无线电干扰投诉单(见附件1)等书面材料。

投诉人也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干扰投诉受理中心热线(12381)、自治区政务服务热线(12345)提出无线电干扰投诉

由于突发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重大无线电干扰,确实来不及提出书面干扰投诉的,可通过电话等方式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或干扰发生地的市无线电监测中心口头提出干扰投诉,并在2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材料。

第七条投诉人应当在干扰投诉前进行自查,排除由于自身设备故障、用户误操作等内部原因造成的干扰。有条件的用户,还可将疑似的干扰源位置、频谱图等相关信息与无线电干扰投诉单一并提交受理干扰投诉的部门。

第八条接到干扰投诉后,受理干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投诉人具体原因。

第九条对重大无线电干扰事件,受理干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条下列情况的干扰投诉不予受理:

(一)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受理的短波、卫星等业务的干扰投诉。

(二)不属于我区无线电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

(三)按有关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对受理的干扰投诉,投诉人应积极配合开展干扰确认工作,为工作人员查处干扰提供便利。干扰无法确认的,受理干扰投诉的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

第十二条对于干扰源在本单位辖区以外的,承担干扰查处工作的单位应及时报请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干扰查处。

第十三条国家下达的无线电干扰排查任务,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实施细则》中明确的要求完成。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受理的干扰投诉,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时限要求下达干扰排查任务。对于第一级无线电干扰,应立即下达;对于第二级无线电干扰,应在受理后24小时内下达;对于第三级无线电干扰应在受理后48小时内下达。

无线电监测机构承担上级下达的干扰排查任务,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时限要求启动干扰监测,完成监测并报告结果。对于第一级无线电干扰,接到任务后立即启动干扰监测,3天内完成监测并报告结果;对于第二级无线电干扰,应在接到任务后当日启动干扰监测,7日内完成监测并报告结果;对于第三级无线电干扰,应在接到任务后24小时内启动干扰监测,10天内完成监测并报告结果。

各市无线电监测中心受理无线电干扰投诉后,启动干扰监测、完成监测并报告结果的时限要求参照本条第三款接到干扰排查任务后的相关时限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处理无线电有害干扰应当遵循频带外让频带内、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后用让先用、无规划让有规划的原则。

第十五条对干扰查处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时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六条干扰查处结束后,无线电监测机构应当填报无线电干扰投诉排查任务回执单(见附件2),同时将查处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投诉人(见附件3)。其他有关涉及干扰查处证据采集和归档工作,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实施细则》第四章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执行。

第十七条涉及军地之间无线电干扰事宜,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电磁频谱管理机构通过军地协调机制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历次干扰查处情况进行归档分析,不定期对干扰查处情况进行通报。无线电监测机构应加强对干扰出现较多的频段和区域的日常无线电监测工作。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桂工信规范2020〕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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