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降低用电成本,优化营商环境, 促进工业企业稳产增产,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 制定如下措施。
一、扩大增量电量专场交易范围。将原由电网企业统一按0.2865 元/千瓦时挂牌、符合条件的用户摘牌的增量电量专场交易范围,扩大至全部新投产、扩大生产的 35 千伏电压等级及以上两部制电价用户新签约的电量。
二、免收增量交易电量基本电费。对执行两部制电价且参与市场化交易的 35 千伏电压等级及以上的两部制电价用户,超出2017 年全年用电量的增量电量,免收基本电费。
三、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执行标准的调整。对执行两部制电价工业用户的增量用电量,35 千伏电压等级的按 110 千伏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执行;110 千伏电压等级的按 220 千伏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执行;220 千伏电压等级的在原输配电价基础上降低 0.02 元/千瓦时。
四、扩大 10 千伏大工业用户电力交易范围。将 10 千伏大工业用户参与市场化交易范围,由工业园区放宽至所有大工业用户, 实现到户电度电价 0.54 元/千瓦时。其中:年用电 1000 万千瓦时以上(含)的用户可自行参与交易;年用电 1000 万千瓦时以下的用户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交易。
五、优化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对“一户一表”居民实施用电促销政策的通知》(桂价格〔2018〕4 号)基础上,取消一次性预存电费的限制,即对“一户一表”用户年用电量超过 4500 千瓦时的电量,加价标准由 0.3 元/千瓦时降低为 0.1 元/千瓦时。
本措施执行期为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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