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3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8月30日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陈 武
2019年9月2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
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2009年1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6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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