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根据《关于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桂政发〔2021〕5号),自治区本级财政对产业发展具有明显牵引带动作用的龙头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为规范重大工业项目“一事一议”扶持资金的安排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资金扶持重大工业项目的安排使用办法》(以下简称《使用办法》)。
二、主体框架和内容
《使用办法》共13条。
第一条为总则,明确了本办法编制的目的为规范重大工业项目“一事一议”扶持资金的安排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条为项目申报条件,明确了重大工业项目需符合项目列入自治区“双百双新”产业项目计划或符合自治区“双百双新”产业项目遴选条件,项目对我区产业发展有明显牵引带动作用,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同行业大中型项目标准且项目前期工作具备一定深度这三个条件。
第三条为项目扶持方式,明确了重大工业项目自治区本级财政扶持额度不高于项目所在设区市财政扶持额度,原则上按照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15%予以补助,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可按照最高不超过30%予以补助。自治区本级财政扶持资金由项目所在设区市统筹用于重大工业项目建设。
第四条至第七条为项目申报审核下达程序,明确了重大产业项目扶持资金由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正式行文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将各市上报的重大工业项目扶持方案等材料转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办理,由其负责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根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项目扶持方案及项目实施进展确定重大工业项目年度所需扶持资金,编制纳入年度工业振兴资金安排方案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至第十一条为监督管理,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要按季度上报资金使用情况、不定期开展监管检查等监管要求,明确了违反有关规定的将根据设区市绩效考评实行底线管理有关规定提请自治区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况扣减该设区市绩效考评得分、收回已拨付财政资金、视情况取消其1到3年内资金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至第十三条为附则,明确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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