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文件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有关工作部署,加强我区医药储备管理,有效发挥医药储备在确保公众用药可及、防范重大突发风险、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健康委、药监局在总结原自治区经贸委印发实施的《广西医药储备管理实施细则》基础上,研究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医药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管理办法》共分为九个部分。
第一部分 总则。主要明确《管理办法》制定依据、管理模式、适用对象和储备原则。(第一条至第四条)
第二部分 机构与职责。《管理办法》明确了自治区级医药储备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级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第五条至第十二条)
第三部分 承储单位条件和责任。《管理办法》主要明确承储单位职责、条件,以及承储单位选定和调整等方面的规定。(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
第四部分 计划管理。《管理办法》主要明确省级医药储备计划制订、下达、执行和调整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
第五部分 储备管理。《管理办法》规定了自治区级医药生产能力储备、流通储备、政府实物储备日常储备管理和物资轮转等方面有关储备管理要求。(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条)
第六部分 调用管理。《管理办法》主要明确自治区级医药储备物资分级调用管理机制、应急调拨等方面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七条)
第七部分 储备资金管理。《管理办法》规定了自治区级医药储备补贴资金来源和补贴标准,明确了突发事件等情况下财政资金保障方式。(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八部分 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主要明确自治区级医药储备事中事后监管和处罚有关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条)
第九部分 附则。对《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其他情况进行了说明。(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六条)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解读。解读人:杨富刚;联系方式:8095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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