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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食盐储备管理暂行规定》文件解读

《广西食盐储备管理暂行规定》文件解读

2017-08-01 17:24     来源:食品医药工业处     作者:祚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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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6〕78号)精神,扎实推进我区盐业体制改革工作,建立健全我区保障食盐安全供应、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盐储备管理暂行规定》(桂政办发〔2009〕39号)进行了修改,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盐储备管理暂行规定》(桂政办发〔2017〕103号),现对该暂行规定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国务院于2016年4月22日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16〕25号),将健全食盐储备作为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区根据国家改革方案精神,研究制定了《广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6〕7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方案的精神和部门细化分工的要求,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盐储备管理暂行规定》,建立由广西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

    食盐储备对调节我区食盐供求总量、稳定市场供应和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有重要作用。自治区人民政府已于2009年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盐储备管理暂行规定》(桂政办发〔2009〕39号)。随着盐业体制改革的实施,对食盐储备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建立自治区本级食盐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储备体系,并对储备数量进行了具体要求。

    自治区本级食盐储备规模为3万吨,费用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在年度财政预算中予以资金安排。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最低库存量不得低于本企业上一年度月均食盐销售量,最高库存量不得高于本企业上一年度季均食盐销售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根据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盐储备管理暂行规定》的修订工作。

    二、意见采纳情况

    2017年2月,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草拟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盐储备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向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质量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盐务管理局等单位征求意见,于2017年2月22日前共收到区直相关部门意见13条,其中,修改意见9条,采纳8条,不采纳1条。根据意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形成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盐储备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稿),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示精神,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就未采纳的内容与相关单位进行了协调,再次征求意见后,形成《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盐储备管理暂行规定》(送审稿)。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桂政办发〔2017〕103号向全区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印发实施。

    三、目标任务

    通过建立自治区本级食盐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食盐储备构成的储备体系,调节我区食盐供求总量、稳定市场供应和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

    四、涉及范围

    主要涉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安排本级食盐储备;企业社会责任食盐储备,包括所有进入我区开展食盐经营业务的跨区企业;全区各市、县人民政府;发改、财政等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五、主要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盐储备管理暂行规定》包括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则,包括制定依据、适用对象、储备原则、主管部门等。

    第二部分为食盐储备的规模和资金,包括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的规模和资金来源。

    第三部分为食盐储备的储存,包括储存的原则、承储的条件、储备管理和储备轮换率等。

    第四部分为自治区本级食盐储备的动用,包括动用的条件和程序。

    第五部分为监督检查,包括具体实施单位和处罚措施。

    第六部分为附则。

    六、主要修改内容

    (一)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盐储备管理暂行规定》,是在国家实行盐业体制改革的背景下进行。

    (二)盐业体制改革实施前,广西盐业公司是我区唯一的食盐专营主体,《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盐储备管理暂行规定》(桂政办发〔2009〕39号)主要针对自治区级储备食盐。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盐业体制改革的精神和要求,修订稿明确了要建立由广西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

    (三)为确保储备盐质量良好,将自治区本级食盐储备每年轮换数量应当达到储存总量的70%修改为100%。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盐储备管理暂行规定》(桂政办发〔2009〕39号)明确由自治区发改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盐务管理局负责自治区本级食盐储备的管理工作。现修改为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本级食盐储备的管理工作,并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食盐承储单位。

    (五)根据我区实际情况,按照交通便利、流向合理、仓储条件良好、储存安全、便于管理和机动调度应急的原则,在南宁、柳州、桂林、梧州、钦州、贵港、玉林、百色、河池、崇左市等10个设区市安排储备。来宾、贺州、防城港、北海四个设区市不设立储备点。

    七、主要条款解读

(一)第一章第五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自治区本级食盐储备的管理工作。。。。。自治区、市、县三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社会责任食盐储备的监管工作。”

    解读:根据《广西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全区盐业监管体制调整为自治区、市、县分级管理体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主管机构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将切实承担起辖区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社会责任食盐储备的日常监管工作。

    (二)第二章第七条“自治区本级食盐储备所需购买资金及储存管理费用由承储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和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解决。企业社会责任食盐储备所需资金及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解读:自治区本级食盐储备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储单位。承储单位必须具备相关资质,达到存储条件要求,并有申请到银行贷款的能力。

    (三)第三章第十一条关于自治区本级食盐储备承储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自治区本级食盐储备承储单位应当具有完善的生产、仓储、配送等设施,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食盐质量检验技术人员。管理规范,诚信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交通便利是硬性要求,发生供应突发事件时,必须在短时间能够到达相关区域。同时,必须具备保证食盐正常轮换的资质和条件。

    (四)第五章第二十条“连续3个月达不到企业社会责任食盐储备最低库存量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为保障我区盐业市场秩序,《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盐储备管理暂行规定》正式实施后,我区将对达不到企业社会责任食盐储备最低库存量、储存条件不合格、瞒报虚报谎报食盐库存情况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进行严肃处理。

    八、特色亮点

    (一)自治区本级食盐储备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和采购方式确定食盐承储单位。

    (二)根据交通便利、流向合理、仓储条件良好、储存安全、便于管理和机动调度应急的原则,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在南宁、柳州、桂林、梧州、钦州、贵港、玉林、百色、河池、崇左市等10个设区市安排储备。

    (三)为保障储备食盐质量安全,自治区本级食盐储备每年轮换数量应当达到储存总量的100%。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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