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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货运车辆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解读

2020-05-07 11:00     来源:装备工业处     作者:祚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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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9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等4部门发布《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货运车辆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是交通运输安全的重大隐患。根据2019年10月自治区研究全区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治理有关工作专题会议精神和自治区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厅际联席会议有关工作安排,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联合开展货运车辆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开展货运车辆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目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等政策依据。

此次货运车辆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的目的是进一步加大对非法改装货运车辆行为的打击力度,着力从源头预防和遏制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保障我区道路、桥梁和人民群众出行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与运输市场公平竞争;主要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等。

(二)货运车辆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自行整改阶段。在2020年5月14日前,凡对货运车辆车厢栏板、外廓尺寸等进行非法改装的,由运输企业、货运车主自行拆除改装设备,恢复车辆原状。第二阶段是集中治理阶段。2020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4日,开展为期三个月的集中治理。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集中治理货车非法改装行为。

(三)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

1.在执法检查中,凡发现非法改装货运车辆的,一律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货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收缴,强制报废。

2.非法改装的货运车辆一律不予注册登记,不得入户,不予发放《车辆营运证》。已入户且取得《车辆营运证》但有非法改装行为的,公安部门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在办理相关业务时重点审核。同时报交通运输部门,责令货运企业改正并依法处罚,作为运输企业诚信考核依据。

3.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进行查处。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4.机动车维修企业有承修已报废货车或者擅自改装货车等违法行为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处理。

5.对货车生产和改装企业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机动车出厂销售的,以及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货证不符的,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情况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6.对超限超载运输的非法改装、拼装货车实行倒查,按照前述情形分别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和追究责任,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规定将有关情况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7.对发现道路机动车辆合格证载明的信息与获得准入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技术参数不一致或者与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际的技术参数不一致的,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有关情况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其他。

1.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非法改装货运车辆,情节严重,被吊销经营许可的,维修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纳入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责任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政府相关部门执法。凡阻扰执法的,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举报电话

设置举报电话为0771-8095128。

四、《通告》施行时间

《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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