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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交易细则政策解读

2021-07-02 17:50     来源:经济运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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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及过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试行)》(桂发改新能〔2020〕1202号)等要求,为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工作,建立我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交易市场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草拟了《广西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交易细则》。

2021年6月,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于6月10日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广西业务办、广西电力交易中心、所有14家市场主体征求意见。共收到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市平桂电力售电有限公司、广西百矿铝业有限公司、广西德保百矿铝业有限公司等4个单位的反馈意见,均反馈无意见,其余单位均未反馈意见视同无意见。

二、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广西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交易细则》共有6章节39条。下面对重点内容进行说明:

关于消纳量账户。消纳量账户包含的信息包括:市场主体基本注册信息、售电量(用电量)、消纳责任权重考核指标、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总量及明细、、绿证折算消纳量总量及明细、由电网企业分配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对应消纳量由电网企业传导的消纳量、购买消纳量凭证总量及明细、消纳量交易的可交易量、实际交易量及明细、净消纳量及权重等。

(二)关于市场交易购入可再生能源电量的核算方法。通过市场化交易产生的消纳量,按照交易中心提供的结算依据电量进行核算。集中竞价等市场化交易无法确定市场主体结算电量可再生能源成分的,按同一交易序列总成交电量中可再生能源比例,核算市场主体结算电量的消纳量。可再生能源通过发电权交易替代其他能源发电的,按可再生能源实际结算电量,根据出让方出让合同对应的购电主体实际结算电量比例,计入相应购电主体消纳量。发电侧可再生能源电量按实际结算电量计入用电权转让交易受让方消纳量

(三)绿证如何计入消纳量。广西电网公司校验后,当年核发绿证按照1MWh绿证等同1MWh消纳量计入消纳责任主体本年度的消纳量核算。

(四)关于消纳量凭证。经核定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实行凭证管理,由交易中心协同广西电网公司、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按照统一的规则进行编码,形成消纳量凭证编码。其中:每1MWh可再生能源消纳量生成1个消纳量凭证编码;不足1MWh部分仅在账户中累积,暂不生成消纳量凭证编码。消纳量凭证编码应准确反映发电类型、核发机构、电量来源以及归属主体等信息。

(五)交易品种。消纳量交易的交易品种包括双边协商交易和挂牌交易两种。双边协商交易指市场主体之间自主协商消纳量类型、数量、价格,形成双边交易初步意向后,经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挂牌交易是指市场主体通过交易系统挂牌提出卖出或买入消纳量的类型、数量价格,其他市场主体根据需要进行摘牌,确认摘牌时的类型、数量和价格形成交易结果,经系统正式发布后生效。

(六)交易主体。参加消纳量交易的市场主体为内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具体由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年度全区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清单确定

(七)交易结算方式。交易结束后,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向市场主体出具交易结果及结算凭证,市场主体依托第三方存管银行开展资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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