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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改造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5-07-19 10:05     来源:政策法规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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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经投资〔2005〕291号
 
各市经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加快我区工业发展,2004年,我委出台了《自治区经委关于技术改造工作业务分工管理办法》(桂经投资〔2004〕254号),该办法的实施,对加快我区技术改造工作,起到了较好促进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为使技术改造管理工作更好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我委对该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区技改项目综合管理工作由我委技术改造投资处负责,各市经委在每月3日前将上个月的技改情况报到技改投资处,具体要求见(附件1和附件2)。技改投资处收集、整理后,在每月5日前,通过电子信箱转送委各业务处室(待委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后,通过委内信息系统交换)。

    二、我委各相关业务处室,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核准、备案的项目汇总,报送技改投资处(通过电子邮件报送,待委内信息系统完成后,通过委信息网络报送);各相关业务处室根据技改投资处转来各市技改投资材料,分析行业技改投资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在每月9日前将行业分析材料报技改投资处。

    三、关于自治区重点技改项目跟踪、协调工作。按一个项目、一个领导、一个处室、一抓到底的原则。对列入自治区重点技改项目计划的项目,由委有关处室负责人,作为项目协调联系人,协调联系人负责了解项目实施情况,帮助企业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和困难,并在每月5日前将所协调联系项目情况报技改投资处。

    四、自治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项目的安排

    (一)严格执行自治区经委、财政厅共同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二)根据全区工业发展规划要求、全区工业工作会精神,确定当年工业技改投资重点。各市经委根据自治区重点技改投向,按轻重缓急排序,提出各市要求申报自治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支持的项目(含重点行业技改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县域经济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企业信息化、高新技术项目等)报到技术改造投资处(见附件5)。原则上未经各市经委上报的项目不予考虑。技术改造投资处收到各市经委上报项目后,提出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方案,交各业务处室审查,根据各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提出全年财政资金安排项目计划,提交委办公会议讨论,最后经委党组审定,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附件:1.各市技改完成情况分析材料提纲(略)

          2.自治区技术改造项目完成情况表(略)

          3.企业技改项目审核或备案流程图(略)

          4.企业技改项目抵免税办理流程图(略)

          5.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技改项目申报程序(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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