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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胶纤维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2017-08-10 08:56     来源:国家工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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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粘胶纤维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引导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强行业规范条件的贯彻落实,依据《粘胶纤维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以下简称《规范条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单位)粘胶纤维行业规范条件生产企业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推荐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和公告。相关行业协会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申请材料的核查及现场查验等工作。

    第三条  符合粘胶纤维行业规范条件生产企业的名单公告申请工作每2年开展1次,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公告。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申请材料

    第四条  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规范条件》有关规定要求;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五条  具备第四条条件的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可向注册地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粘胶纤维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申请书》(见附件1)及相关的附件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审核和公告

    第六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予以受理,并依照《规范条件》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将符合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按规定时限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各地上报材料后,组织相关行业协会、专家于1个月内完成核查及现场查验等工作,并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对符合《规范条件》的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名单,以公告形式予以发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粘胶纤维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对照《规范条件》定期开展自查。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相关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已公告企业有下列(一)、(二)、(三)项情况之一,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者,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已公告企业有下列(四)、(五)项情况之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直接撤销其企业公告。

    (一)不能保持《规范条件》;

    (二)报送的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四)发生重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的行为;

    (五)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

    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企业名单公告的,应当提前30天告知有关企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被撤销公告的企业,经整改合格满1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第十条  对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有关部门要在新项目备案、土地供应、技术改造、污染治理和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粘胶纤维生产企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2年发布的《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消费〔2012〕39号)同时废止。

    

    附件:1.粘胶纤维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申请书

        2.企业需要说明的情况和相关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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