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备案要求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 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8〕35号)第六条 除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跨设区市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跨县(市、区)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第四十一条 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制定项目备案基本信息格式文本,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项目单位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材料清单
申请材料 (一式五份) (一)市级工信局上报申请备案函; (二)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拟建项目建设地点、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三)项目备案登记表; (四)项目申报单位的企业法人执照或法人证书; (五)属联合建设的项目,需提交联合建设协议或合同; (六)属国家规定实行企业实质管理的项目,需提交企业资质证书;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八)工信部门出具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表,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8年4月30日颁布)规定要求。
三、批准流程
四、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五、受理机构联系方式
0771—5595362
六、监督举报方式
0771—5595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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