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工信汽车函〔2024〕1095号
周剑锋、杨鸿宇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整治机动车行驶道路扬尘问题优化空气环境的建议(第2024090号),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汽车企业或技术部门对排气角度进行优化方面
我区汽车生产企业高度重视扬尘污染问题,在严格遵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等国家标准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市场调研和技术研究,努力缓解产品带来的扬尘问题。调研发现,车辆扬尘问题主要发生在矿区、工地或其他积灰较严重的作业环境中。当路面有积灰且车辆行驶较快时,扬尘主要由轮胎滚动和车辆移动时产生的气流扰动导致;当车辆行驶相对较慢且负荷较大时,发动机排气流量大,如果排气尾管角度设置不当,则可能引起明显的扬尘问题。
针对相关问题,我区汽车生产企业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已开展了仿真分析和整车扬尘试验,建立了相关正向开发能力。针对识别出的有扬尘风险的车辆,优化了尾管结构和朝向。经过努力,产品的扬尘问题得到有效改善,获得了用户的积极评价。
今后,我厅将继续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引导企业持续关注车辆扬尘问题,不断改善车辆品质,降低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二、关于在车辆年审中提高环保要求方面
环保部门反馈,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汽车环保定期检验要严格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等两项标准执行,定期检验的内容包括外观检验、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排气污染物检测等。建议提及的机动车排气管口角度设置不属于相关国家标准中要求的检验内容。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请示生态环境部,目前暂无增加该过审条件的计划。
车辆管理部门反馈,车辆年检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54条和《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7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审查《机动车牌证申请表》、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对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条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由有资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有关机构应当严格执行GB38900-202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第6.7.5款的规定,不得擅自要求排气管管口朝下时与水平面的夹角限值小于标准规定。下一步,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继续严格机动车登记和检验监管,在工作中发现排气管布置形式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将按规定责令整改。同时,在国家相关部门修改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时,提出合理优化机动车排气管口设置角度标准的建议,以保护空气环境,减少污染。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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