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实施主体 | 执法依据 | 备注 | |
法定实施主体 | 第一责任层级(建议) | |||||
1 | 未经生产特别许可,新建、扩建或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省级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第四十七条违反本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批准,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施工,拆除相关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2 | 未经准许,非法生产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省级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90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 |
3 | 未经准许,使用第一类、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省级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90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 | 未经许可,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省级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90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经营的监控化学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
5 | 数据统计中故意漏报、误报、隐瞒有关监控化学品资料、数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省级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90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数据,或者妨碍、阻挠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 | 对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超出安全生产许可有效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省级 |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二十条 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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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省级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 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二十条 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二条 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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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获得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不具备规定安全生产或经营条件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省级 | 【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9号)第二十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提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一)超出许可核定的生产品种、能力进行生产的;(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四)因存在严重安全问题被吊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予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二)年度报告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二十一条 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吊销其《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8月31日原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2015年4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9号令修订)第二十八条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不得降低安全经营条件。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发现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应当暂扣其销售许可证,责令其停业整顿。第三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一)超出销售许可的品种进行销售的;(二)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三)因管理不善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或被盗的;(四)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五)超量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处储存的;(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向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七)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八)发生重特大事故不宜恢复销售活动的(九)销售企业转让、买卖、出租、出借销售许可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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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线电管理机构 | 省级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修订)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0 | 对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线电管理机构 | 省级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修订)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 |
11 | 对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线电管理机构 | 省级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修订)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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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线电管理机构 | 省级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修订)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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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线电管理机构 | 省级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修订)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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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线电管理机构 | 省级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修订)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对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5 | 对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线电管理机构 | 省级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修订)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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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或者电波监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线电管理机构 | 省级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修订)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或者电波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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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线电管理机构 | 省级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修订)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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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生产或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型号核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线电管理机构 | 省级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修订)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型号核准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9 | 对销售应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线电管理机构 | 省级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修订)第七十七条 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0 | 对销售应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线电管理机构 | 省级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修订)第七十八条 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1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 |
21 | 对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准的技术指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线电管理机构 | 省级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修订)第七十九条 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2 | 对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指令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线电管理机构 | 省级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2010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79号)第十二条 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关闭、查封、暂扣或者拆除相关设备;情节严重的,吊销无线电台(站)执照和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 |
23 | 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虚假承诺申请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线电管理机构 | 省级 | 【部门规章】《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2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7号)第五十一条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虚假承诺申请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等规定处理。 | |
24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线电管理机构 | 省级 | 【部门规章】《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 | |
25 | 对无线电频率使用人违反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要求使用频率,或者拒不接受、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线电管理机构 | 省级 | 【部门规章】《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第二十九条无线电频率使用人违反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要求使用频率,或者拒不接受、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6 | 对伪造、涂改、冒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线电管理机构 | 省级 | 【部门规章】《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第三十条伪造、涂改、冒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7 | 对无线电频率使用人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内,降低其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时所应当符合的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线电管理机构 | 省级 | 【部门规章】《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第三十一条无线电频率使用人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内,降低其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时所应当符合的条件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上述情况向社会公告。 | |
28 | 对获准建立卫星通信网的单位向未办理地球站设置审批手续的用户提供卫星信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线电管理机构 | 省级 | 【部门规章】《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9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7号)第十四条第二款 获准建立卫星通信网的单位不得向未办理地球站设置审批手续的用户提供卫星信道,但是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不办理审批手续的单收地球站除外。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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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利用无线电接收设备截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的信息以及单位和个人的其他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无线电管理机构 | 省级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条例》(2023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禁止使用无线电台(站)发送、接收与其台(站)用途无关的信号。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利用无线电接收设备截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的信息以及单位和个人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利用无线电接收设备截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的信息以及单位和个人的其他信息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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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无线电管理机构 | 省级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条例》(2023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支持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向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开放有关市政设施、公共设施。 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适宜与市政设施、公共设施等共建共享的,应当共建共享。 自治区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对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设置保护标识,公布保护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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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非法拥有、 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无线电管理机构 | 省级 | 【行政法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2023年5月3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拥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予以没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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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加收滞纳金 | 行政强制 | 无线电管理机构 | 省级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修订)第七十四条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 | |
33 | 关闭、查封、暂扣、拆除设备 | 行政强制 | 无线电管理机构 | 省级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修订)第六十七条对非法的无线电发射活动,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暂扣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查封无线电台(站),必要时可以采取技术性阻断措施;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无线电监测、检查工作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并配合调查处理。【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2010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79号)第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关闭、查封、暂扣或者拆除相关设备;情节严重的,吊销无线电台(站)执照和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 |
34 | 采取技术阻断措施 | 行政强制 | 无线电管理机构 | 省级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修订)第六十七条对非法的无线电发射活动,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暂扣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查封无线电台(站),必要时可以采取技术性阻断措施;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无线电监测、检查工作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并配合调查处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2010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79号)第八条第三款 无线电管制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无线电管制命令发布无线电管制指令。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区电磁频谱管理机构,依照无线电管制指令,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无线电管制措施:(三)采取电磁干扰等技术阻断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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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限制或禁止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使用 | 行政强制 | 无线电管理机构 | 省级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2010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79号)第八条第四款 无线电管制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无线电管制命令发布无线电管制指令。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区电磁频谱管理机构,依照无线电管制指令,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无线电管制措施:(四)限制或者禁止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使用。 | |
36 |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无线电管理机构 | 省级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修订)第二十一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计价费[1998]218号)第4条;《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工信部财建[2012]1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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