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工信能源〔2021〕220号
各产煤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有关煤炭生产企业(矿井):
根据《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煤矿瓦斯涌出量测定工作的通知》(桂工信能源〔2021〕159号)的要求,我厅委托广西煤炭工业协会和广西煤矿安全技术协会组织专家对区内高瓦斯生产煤矿企业(矿井)进行了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并出具了《关于水埠煤矿2021年度矿井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审核结果的报告》(桂煤协会办字〔2021〕23号)。经审查,我厅同意广西煤炭工业协会的报告。现将我区2021年度煤矿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结果公布如下:
一、区内高瓦斯煤矿的基本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底,区内共有煤矿18对,其中高瓦斯矿井1处,即广西右江矿务局有限公司水埠煤矿(以下简称水埠煤矿)。
二、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审核结果
水埠煤矿2019年度已鉴定为高瓦斯矿井,按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9号)第十条规定,该矿不用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但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经核查其测定结果如下:
矿井瓦斯绝对和相对涌出量分别为19.47m³/min、32.32m³/t,二氧化碳绝对和相对涌出量分别为3.87m³/min、6.42m³/t;二采区瓦斯绝对和相对涌出量分别为16.87m³/min、28m³/t,二氧化碳绝对和相对涌出量分别为2.24m³/min、3.72m³/t;24402回采工作面瓦斯绝对和相对涌出量分别为14.14m³/min、29.68m³/t,二氧化碳绝对和相对涌出量分别为1.15m³/min、2.41m³/t;掘进工作面最大瓦斯绝对涌出量为0.97m³/min,最大二氧化碳绝对涌出量为0.33m³/min。
三、要求
(一)各煤矿企业(矿井)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9号)的要求,严格进行瓦斯管理,严格执行管理制度。
(二)各产煤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所有煤炭企业(矿井)的日常监管,督查煤炭企业(矿井)认真做好瓦斯监控监测和管理工作。
附件:
1.水埠煤矿2021年矿井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主要技术参数表
2.广西煤炭工业协会关于广西水埠煤矿2021年度矿井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审核结果的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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