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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现场混装炸药车系统跨省作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0-06-30 17:25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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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安字〔2009〕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

现场混装炸药作业方式具有安全、高效、低成本的特性,是国内外工业炸药技术发展的主要方向。为进一步规范混装车跨省作业的管理,落实监管责任,明确办理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企业混装车作业系统(含混装车地面站,以下简称混装车系统)的生产许可(包括混装车数量、生产品种、生产能力、作业地址等项目)、安全生产许可;负责混装车系统地面站(以下简称地面站)建设项目的审批与验收。

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地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混装车系统生产许可、年度生产计划、生产许可证年检以及跨省作业相关申请资料的初审。

作业场所所在地省级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作业地管理部门)负责拟建地面站建设项目现场安全条件的核查;负责本区域内混装车生产系统的安全许可年检和安全监管。

企业应按照作业地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将混装车系统的生产及应用情况及时备案。

二、办理程序

(一)已取得现场混装车系统生产许可的企业,需要开展现场混装车系统跨省作业的,应办理混装车作业地址变更。

企业办理混装车作业地址变更,应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向注册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书面报告作业地管理部门。申请及报告材料主要包括:

1.生产许可项目变更申请文件(含变更前后的混装车作业地址)及生产许可申请审批表;

2.原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应用炸药现场混装方式进行作业的协议或合同;

4.混装车配套地面站系统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5.混装车系统拟采用的设备、设施目录编号或新研制设备、设施的技术鉴定证书;

6.企业及拟建地面站的现场安全条件相关情况说明;

7.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注册地管理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同时就拟建地面站的现场安全条件函商作业地管理部门。

(三)作业地管理部门在收到注册地管理部门商函后,应对拟建地面站作业现场安全条件进行核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意见函复注册地管理部门,同时抄报工业和信息化部,逾期未复,视同认可。

(四)注册地管理部门收到作业地管理部门复函后,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更换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和注册地、作业地管理部门。

(六)企业将变更后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报注册地管理部门和作业地管理部门备案,完成地面站项目设计、安全预评价、环境评价,并向作业地管理部门报送相关资料后,方可开展地面站项目的建设。

(七)地面站建设项目完成后,由作业地管理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或委托作业地管理部门组织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工业和信息化部给予安全生产许可后,企业方可组织生产。

(八)企业关闭撤销混装车作业生产点,应由企业向注册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注册地管理部门在征求作业地管理部门意见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理相关手续。

三、相关要求

(一)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企业不得跨省建设混装车地面站。

(二)各地管理部门不得阻碍现场混装车的跨省作业,不得拖延办理相关手续。

(三)混装车作业系统增加新的服务用户时,企业应事先向作业地管理部门备案。

(四)各地管理部门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办理混装车跨省作业相关业务过程中,如遇到特殊问题,及时报我司。

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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