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 |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000107026000 |
行使层级:自治区级 | 是否本级行使: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
实施编码:11450000561567242A2000107026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无 | |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权限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2016年11月11日)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范围内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交通运输、渔业、海洋系统(行业)使用的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许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民用航空系统使用的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实施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通知》(工信厅无〔2017〕109号)的附件2“《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发放工作指南》” | |
行使内容:《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通知》(工信厅无〔2017〕109号)的附件2“《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发放工作指南》”中明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频率使用许可范围:一、专网通信系统(共4大类);二、150MHz400MHz频段专用对讲机系统;三、微波通信系统;四、短波通信系统;五、民用雷达通信系统;六、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七、视频传输系统;八、其他。(具体内容详见该文) |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无 |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无 | |
是否容缺受理:是 | |
容缺时限:8 | 容缺补正方式:邮政寄递 |
办件类型: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无 | |
承诺办结时限:8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无 | |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否 | |
移动端办理地址:无 |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是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http://zwfw.gxzf.gov.cn/gxzwfw/member/login/tologin.do?gotourl=http%3A//zwfw.gxzf.gov.cn/gxzxsb/Apply/tostep1.do?sxbm=11450000561567242A2000107026000 | |
是否收费:否 | |
到办事现场次数:0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无 | |
咨询方式:0771-2182180 | |
其他咨询方式:0771-5595696 | |
监督投诉方式:0771-5595845 | |
其他监督投诉方式:无 | |
办理公示:网上公示 | 年检或年审:不年检或年审 |
公示地址:http://gxt.gxzf.gov.cn/ |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网上查询,电话查询,现场查询 | |
查询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自治区工信厅窗口0771-5595696 | |
行政诉讼: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
受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定,有明确具体的用途; (二)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技术方案可行;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对于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 |
审查方式及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定,有明确具体的用途; (二)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技术方案可行;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对于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计划生效日期:无 | 计划取消日期:无 |
窗口名称:8号;
窗口电话:0771-5595696;
办理地点: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自治区工信厅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交通指引:可乘南宁地铁1号线至金湖广场站下车C2出口左转步行或骑共享单车沿金浦路至第三个十字路口后右转直行约208m即可到达;或乘公交211路、25路、706路车,在区工商局站下车沿怡宾路向前步行约284m即可到达;或乘604路车在市一埌东医院站下车,步行或骑共享单车往东方向行约300m,在十字路口右转约50m即可到达。
地图定位链接:https://j.map.baidu.com/lW0cP。
设定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公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依据文号: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公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条款号:第十四条 、第十八条
颁布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实施日期:2016-11-11
设定依据属性:行政法规
条款内容:第十四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使用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第十八条 无线电频率的使用许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范围内的无线电频率的使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理机构实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范围内的无线电频率的使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交通运输、渔业、海洋系统(行业)使用的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许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民用航空系统使用的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实施许可。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 通办范围:全自治区 |
是否有数量限制:否 | 数量限制:无 |
数量限制说明:无 | |
是否证照分离:否 | 是否证照联办:否 |
改革方式:无 | |
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或批文 |
四办:网上办,一次办 | |
是否智能审批:否 | 是否代办、帮办: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是 |
送达付费方式:政府支付 | |
涉密或敏感:否 | |
是否网办:是 | 网上办理深度: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咨询,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网办地址:http://zwfw.gxzf.gov.cn/gxzwfw/member/login/tologin.do?gotourl=http%3A//zwfw.gxzf.gov.cn/gxzxsb/Apply/tostep1.do?sxbm=11450000561567242A2000107026000 | |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无 | |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其他 | |
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无 | |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无 | |
是否涉及中介事项: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否 |
乡镇街道名称:无 | 乡镇街道代码:无 |
村居社区名称:无 | 村居社区代码:无 |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内容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 | 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 |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 来源说明:复印件由政务窗口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原件复印 | 必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2017年9月1日起实施)第六条第四款 |
2 | 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 |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国家提供模板 | 必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2017年9月1日起实施)第六条 |
3 | 拟开展的无线电业务的情况说明 |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 来源说明:复印件由政务窗口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原件复印 | 必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2017年9月1日起实施)第六条第三款 |
4 | 书面申请 |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 来源说明: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2017年9月1日起实施)第六条第一款 |
5 | 无线电频率使用承诺书 |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供模板 | 必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2017年9月1日起实施)第六条第五款 |
6 | 申请人基本情况 |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 来源说明: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2017年9月1日起实施)第六条第二款 |
六、特别程序
无
无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收费。
1问题:哪些频率不需要取得许可。
解答:(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其中,业余无线电台是指经过国家无线电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用于业余无线电爱好者通信的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是指发射功率不大于0.5W,工作于指定频率的无线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是指配备在船舶(含海上平台)、航空器、铁路机车这三种载体上的制式无线电台。
常见错误示例:错误:不需取得频率使用许可的无线电台站提交频率使用许可申请。
2问题: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需向哪个部门提交申请?
解答: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即工业和信息化部,是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实施主体;只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明确规定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的,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例如部分800MHz频段集群系统频率、部分150/400MHz对讲机频率等。此外,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交通运输、渔业、海洋系统(行业)使用的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许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民用航空系统使用的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实施许可。无线电频率拟用于开展的有关无线电业务,依法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常见错误示例:错误: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超出其可许可权限范围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申请。
3问题:是不是所有的频率都需要许可:
解答:不是。
常见错误示例:错误: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等不需取得频率使用许可的无线电台站提交频率使用许可申请。
十、受理机构联系方式
0771—5595362
十一、监督举报方式
0771—5595845
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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