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 | |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000107012000 |
行使层级:自治区级 | 是否本级行使: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
实施编码:11450000561567242A2000107012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无 | |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权限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2016年11月11日发布)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2016年11月11日发布)第三十条 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2016年11月11日发布)第三十八条 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条件设置、使用;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无线电台(站)终止使用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 | |
行使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2016年11月11日发布)第三十条 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2016年11月11日发布)第三十八条 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条件设置、使用;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无线电台(站)终止使用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 |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无 |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无 | |
是否容缺受理:是 | |
容缺时限:8 | 容缺补正方式:邮政寄递 |
办件类型: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30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无 | |
承诺办结时限:8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无 | |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否 | |
移动端办理地址:无 |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是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http://zwfw.gxzf.gov.cn/gxzwfw/member/login/tologin.do?gotourl=http%3A//zwfw.gxzf.gov.cn/gxzxsb/Apply/tostep1.do?sxbm=11450000561567242A2000107012000 | |
是否收费:否 | |
到办事现场次数:0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无 | |
咨询方式:0771-2182180 | |
其他咨询方式:0771-5595696 | |
监督投诉方式:0771-5595845 | |
其他监督投诉方式:无 | |
办理公示:网上公示 | 年检或年审:不年检或年审 |
公示地址:http://gxt.gxzf.gov.cn/ |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网上查询,电话查询 | |
查询地址:http://gxt.gxzf.gov.cn/ 0771-2182180、0771-5595696 | |
行政诉讼: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
受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2016年11月11日发布)第二十八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余无线电台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 (二)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三)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四)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 (五)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第二十九条 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有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2012年11月5日公布)第六条 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 (二)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 (三)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其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个人申请设置具有发信功能的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 |
审查方式及标准: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2016年11月11日发布)第二十八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余无线电台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 (二)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三)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四)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 (五)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第二十九条 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有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2012年11月5日公布)第六条 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 (二)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 (三)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其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个人申请设置具有发信功能的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 |
计划生效日期:无 | 计划取消日期:无 |
窗口名称:8号;
窗口电话:0771-5595696;
办理地点: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自治区工信厅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交通指引:可乘南宁地铁1号线至金湖广场站下车C2出口左转步行或骑共享单车沿金浦路至第三个十字路口后右转直行约208m即可到达;或乘公交211路、25路、706路车,在区工商局站下车沿怡宾路向前步行约284m即可到达;或乘604路车在市一埌东医院站下车,步行或骑共享单车往东方向行约300m,在十字路口右转约50m即可到达。
地图定位链接:https://j.map.baidu.com/lW0cP。
设定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公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依据文号: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公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条款号:第二十七、三十、三十八条
颁布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实施日期:2016-12-01
设定依据属性:行政法规
条款内容:第二十七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二)单收无线电台(站);(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第三十条 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第三十八条 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条件设置、使用;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无线电台(站)终止使用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 通办范围:全自治区 |
是否有数量限制:否 | 数量限制:无 |
数量限制说明:无 | |
是否证照分离:否 | 是否证照联办:否 |
改革方式:无 | |
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无线电台执照 |
四办:网上办,一次办 | |
是否智能审批:否 | 是否代办、帮办: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是 |
送达付费方式:政府支付 | |
涉密或敏感:否 | |
是否网办:是 | 网上办理深度: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咨询,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网办地址:http://zwfw.gxzf.gov.cn/gxzwfw/member/login/tologin.do?gotourl=http%3A//zwfw.gxzf.gov.cn/gxzxsb/Apply/tostep1.do?sxbm=11450000561567242A2000107012000 | |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证件办理 | |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其他 | |
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无 | |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无 | |
是否涉及中介事项: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否 |
乡镇街道名称:无 | 乡镇街道代码:无 |
村居社区名称:无 | 村居社区代码:无 |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内容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 | 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方案 |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 来源说明: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2 | 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 来源说明:申请人自备或请第三方机构测试提供报告 | 必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
3 | 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表格空表 | 必要 |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第六条;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4 | 申请人基本情况 |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 来源说明: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5 | 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编号 |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无线电管理机构 | 必要 |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七条 |
6 | 《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或《业余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或《公众移动通信基站设置使用申请表》或书面申请 |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表格空表 | 必要 |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第六条 |
7 | 无线电频率使用批文或者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类型:复印件 原件份数:0 复印件份数:1 | 申请人自备 来源说明:复印相关证件 | 必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六、特别程序
无
无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收费。
1问题:如何选择填写台(站)设置、使用申请表格?
解答:原信息产业部于2006年编制了系列表格《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设台申请单位(人)同次申请同一个无线电通信网内的一个或多个台(站),填写一张《国无管表2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并根据申请的业务类型选择填写一张或多张《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具体包括《国无管表3 30MHz以下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4陆地移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5地面固定业务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7广播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10雷达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11蜂窝无线电通信基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12直放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13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等。
常见错误示例:错误:没有选择与无线电台站相符的台站设置使用申请表。
2问题:哪些台(站)需要办理设台手续,哪些台(站)不需要办理设台手续?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1)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2)单收无线电台(站);(3)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常见错误示例:错误:不需办理设台手续的无线电台站提交办理设台手续申请。
3问题:哪些台(站)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台手续,哪些台(站)在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台手续?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常见错误示例:错误: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其没有许可权限的无线电台设台申请。
十、受理机构联系方式
0771—5595362
十一、监督举报方式
0771—5595845
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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