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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办事指南

2021-08-03 10:30     来源:无线电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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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基本编码:450207040000

行使层级:自治区级

是否本级行使: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实施编码:11450000561567242A2450207040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无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法定办结时限:6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6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需要继续延长的,经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咨询方式:0771-2182195

其他咨询方式:无

监督投诉方式:0771-8095010

其他监督投诉方式:无

办理公示:无

公示地址:无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电话查询

查询地址:0771-2182195

责任(处)科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无线电管理局

行政诉讼: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此决定书之日起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此决定书之日起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计划生效日期:无

计划取消日期:无

    二、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1997年国务院令第 228 号公布)

条款号:第四十七条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设定依据属性:无

条款内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设定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 228 号

条款号:第四十七条

颁布机关:国务院

实施日期:1997-08-11

设定依据属性:行政法规

条款内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被处罚人对处罚流程不熟悉,对处罚结果接受困难

解答:在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公布处罚流程,同时在执法过程中加强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普法宣传教育,增强他们的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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