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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使用地球站未使用国家批准的境内经营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的服务提供者办理入网手续的处罚(另有规定除外)办事指南

2021-08-03 10:50     来源:无线电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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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设置使用地球站未使用国家批准的境内经营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的服务提供者办理入网手续的处罚(另有规定除外)

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基本编码:450207049000

行使层级:自治区级

是否本级行使: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实施编码:11450000561567242A2450207049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无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法定办结时限:6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6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需要继续延长的,经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设置使用地球站未使用国家批准的境内经营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的服务提供者办理入网手续的(另有规定除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咨询方式:0771-2182195

其他咨询方式:无

监督投诉方式:0771-8095010

其他监督投诉方式:无

办理公示:无

公示地址:无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电话查询

查询地址:0771-2182195

责任(处)科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无线电管理局

行政诉讼: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此决定书之日起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此决定书之日起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计划生效日期:无

计划取消日期:无

    二、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2011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9号公布)

条款号:第十九条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设定依据属性:无

条款内容: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擅自设置使用陆地移动地球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设定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2011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9号公布)

条款号:第三条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设定依据属性:无

条款内容:设置使用移动地球站的,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卫星移动通信系统或者卫星移动业务频率,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境内关口地球站进行通信,并通过国家批准的在境内经营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的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境内经营者”)办理入网手续。但是,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设定依据3

法律法规名称:《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19号

条款号:第三条;第十九条

颁布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实施日期:2011-06-01

设定依据属性:部门规章

条款内容:第三条 设置使用移动地球站的,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卫星移动通信系统或者卫星移动业务频率,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境内关口地球站进行通信,并通过国家批准的在境内经营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的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境内经营者”)办理入网手续。但是,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擅自设置使用陆地移动地球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三、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被处罚人对处罚流程不熟悉,对处罚结果接受困难

解答:在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公布处罚流程,同时在执法过程中加强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普法宣传教育,增强他们的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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