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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使用卫星移动通信系统车载终端、固定终端、便携式终端和手持机,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电台执照的处罚办事指南

2021-08-03 10:55     来源:无线电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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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设置使用卫星移动通信系统车载终端、固定终端、便携式终端和手持机,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电台执照的处罚

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基本编码:450207052000

行使层级:自治区级

是否本级行使: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实施编码:11450000561567242A2450207052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无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法定办结时限:6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6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需要继续延长的,经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设置使用卫星移动通信系统车载终端、固定终端、便携式终端和手持机,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电台执照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咨询方式:0771-2182195

其他咨询方式:无

监督投诉方式:0771-8095010

其他监督投诉方式:无

办理公示:无

公示地址:无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电话查询

查询地址:0771-2182195

责任(处)科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无线电管理局

行政诉讼: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此决定书之日起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此决定书之日起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计划生效日期:无

计划取消日期:无

    二、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2011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9号公布)

条款号:第二十条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设定依据属性:无

条款内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设定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19号

条款号:第四条 第一款;第二十条

颁布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实施日期:2011-06-01

设定依据属性:部门规章

条款内容:第四条 第一款 设置使用卫星移动通信系统车载终端、固定终端、便携式终端和手持机(以下统称“陆地移动地球站”)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注册登记手续,领取电台执照。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设定依据3

法律法规名称:《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2011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9号公布)

条款号:第四条第一款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设定依据属性:无

条款内容:设置使用卫星移动通信系统车载终端、固定终端、便携式终端和手持机(以下统称“陆地移动地球站”)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注册登记手续,领取电台执照。

    三、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被处罚人对处罚流程不熟悉,对处罚结果接受困难

解答:在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公布处罚流程,同时在执法过程中加强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普法宣传教育,增强他们的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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