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
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 基本编码:450207056000 |
行使层级:自治区级 | 是否本级行使: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
实施编码:11450000561567242A2450207056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无 | |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 |
法定办结时限:60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6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需要继续延长的,经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 |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造成严重后果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咨询方式:0771-2182195 | |
其他咨询方式:无 | |
监督投诉方式:0771-8095010 | |
其他监督投诉方式:无 | |
办理公示:无 | |
公示地址:无 |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电话查询 | |
查询地址:0771-2182195 | |
责任(处)科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无线电管理局 | |
行政诉讼: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此决定书之日起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 |
行政复议: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此决定书之日起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 |
计划生效日期:无 | 计划取消日期:无 |
二、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22号
条款号:第四十一条 第三款
颁布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实施日期:2013-01-01
设定依据属性:部门规章
条款内容: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造成严重后果的。
设定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2012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公布)
条款号:第四十一条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设定依据属性:无
条款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被处罚人对处罚流程不熟悉,对处罚结果接受困难
解答:在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公布处罚流程,同时在执法过程中加强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普法宣传教育,增强他们的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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