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的选址定点 | |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000107039000 |
行使层级:自治区级 | 是否本级行使: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
实施编码:11450000561567242A2000107039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无 | |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权限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2016年11月11日发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经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的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可能对已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其选址定点由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 |
行使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2016年11月11日发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和其他电器装置产生的无线电波辐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条 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对已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六十一条 经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的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可能对已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其选址定点由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无 |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无 | |
是否容缺受理:是 | |
容缺时限:8 | 容缺补正方式:邮政寄递 |
办件类型: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无 | |
承诺办结时限:8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无 | |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否 | |
移动端办理地址:无 |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是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http://zwfw.gxzf.gov.cn/gxzwfw/member/login/tologin.do?gotourl=http%3A//zwfw.gxzf.gov.cn/gxzxsb/Apply/tostep1.do?sxbm=11450000561567242A2000107039000 | |
是否收费:否 | |
到办事现场次数:0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无 | |
咨询方式:0771-2182180 | |
其他咨询方式:0771-5595696 | |
监督投诉方式:0771-5595845 | |
其他监督投诉方式:无 | |
办理公示:网上公示 | 年检或年审:不年检或年审 |
公示地址:http://gxt.gxzf.gov.cn/ |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网上查询,电话查询,现场查询 | |
查询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自治区工信厅窗口0771-5595696 http://gxt.gxzf.gov.cn/ | |
行政诉讼: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
受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2016年11月11日发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经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的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可能对已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其选址定点由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 |
审查方式及标准: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核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2016年11月11日发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和其他电器装置产生的无线电波辐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制定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应当征求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六十条 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对已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六十一条 经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的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可能对已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其选址定点由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 必要时现场进行无线电电磁环境测试,复核无线电电磁兼容分析及论证。 | |
计划生效日期:无 | 计划取消日期:无 |
二、办事窗口
窗口名称:8;
窗口电话:0771-5595696;
办理地点: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自治区工信厅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交通指引:可乘南宁地铁1号线至金湖广场站下车C2出口左转步行或骑共享单车沿金浦路至第三个十字路口后右转直行约208m即可到达;或乘公交211路、25路、706路车,在区工商局站下车沿怡宾路向前步行约284m即可到达;或乘604路车在市一埌东医院站下车,步行或骑共享单车往东方向行约300m,在十字路口右转约50m即可到达。
地图定位链接:https://j.map.baidu.com/IW0cP。
三、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
条款号:第三十二条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设定依据属性:无
条款内容: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可能对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其选址定点应当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设定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
条款号:第三十一条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设定依据属性:无
条款内容: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及其他电器装置产生的无线电波辐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不得对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
设定依据3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条款号: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实施日期:2016-12-01
设定依据属性:行政法规
条款内容:第五十九条 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和其他电器装置产生的无线电波辐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应当征求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第六十条 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对已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第六十一条 经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的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可能对已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其选址定点由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四、扩展信息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 通办范围:全自治区 |
是否有数量限制:否 | 数量限制:无 |
数量限制说明:无 | |
是否证照分离:否 | 是否证照联办:否 |
改革方式:无 | |
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工程设施选址意见 |
四办:网上办,一次办 | |
是否智能审批:否 | 是否代办、帮办: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是 |
送达付费方式:政府支付 | |
涉密或敏感:否 | |
是否网办:是 | 网上办理深度: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受理,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 |
网办地址:http://zwfw.gxzf.gov.cn/gxzwfw/member/login/tologin.do?gotourl=http%3A//zwfw.gxzf.gov.cn/gxzxsb/Apply/tostep1.do?sxbm=11450000561567242A2000107039000 | |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其他 | |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其他 | |
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无 | |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无 | |
是否涉及中介事项: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否 |
乡镇街道名称:无 | 乡镇街道代码:无 |
村居社区名称:无 | 村居社区代码:无 |
五、申报材料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内容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 | 书面申请 |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来源说明: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
2 | 工程设施的电磁兼容分析报告 |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来源说明: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
3 | 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方案 |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来源说明: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
六、特别程序
无
七、中介服务
无中介服务
八、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收费。
九、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1: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对合法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如何处理?
解答: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对已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同时,设施所辐射的无线电波的参数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
常见错误示例:错误: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所辐射的无线电波参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问题2: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是不是可以任意选址?
解答:不是。可能对已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其选址定点由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常见错误示例:错误:对无线电台站可能产生干扰的工程设施选址前没有征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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