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审批 | |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000107034002 |
行使层级:自治区级 | 是否本级行使: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
实施编码:11450000561567242A2000107034002 | |
业务办理项编码:无 | |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权限划分:《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四条 设置使用地球站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的无线电台执照。 设置使用单收地球站,不需要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其信息接收提供电磁环境保护的,可以不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要求无线电管理机构保护其信息接收免受有害无线电干扰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第十七条 设置使用下列地球站,应当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批准: (一)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直属单位在北京地区设置使用的地球站。 (二)与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通信的地球站。 (三)涉及与境外电台协调的地球站。 (四)各类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的馈线链路地球站、关口站或者测控站。 设置使用前款规定之外的地球站,由地球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在北京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设置使用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地球站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对站址和电磁兼容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 《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卫星地球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9号)第七条 陆地移动地球站的设置使用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设置使用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注册登记手续,领取电台执照。 | |
行使内容:《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四条 设置使用地球站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的无线电台执照。 设置使用单收地球站,不需要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其信息接收提供电磁环境保护的,可以不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要求无线电管理机构保护其信息接收免受有害无线电干扰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第十七条 设置使用下列地球站,应当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批准: (一)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直属单位在北京地区设置使用的地球站。 (二)与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通信的地球站。 (三)涉及与境外电台协调的地球站。 (四)各类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的馈线链路地球站、关口站或者测控站。 设置使用前款规定之外的地球站,由地球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在北京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设置使用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地球站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对站址和电磁兼容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 《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卫星地球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9号)第七条 陆地移动地球站的设置使用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设置使用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注册登记手续,领取电台执照。 |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无 |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无 | |
是否容缺受理:是 | |
容缺时限:8 | 容缺补正方式:邮政寄递 |
办件类型: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30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无 | |
承诺办结时限:8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无 | |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否 | |
移动端办理地址:无 |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是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http://zwfw.gxzf.gov.cn/gxzwfw/member/login/tologin.do?gotourl=http%3A//zwfw.gxzf.gov.cn/gxzxsb/Apply/tostep1.do?sxbm=11450000561567242A2000107034002 | |
是否收费:否 | |
到办事现场次数:0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检测材料真实性 | |
咨询方式:0771-2182180 | |
其他咨询方式:0771-5595696 | |
监督投诉方式:0771-5595845 | |
其他监督投诉方式:无 | |
办理公示:网上公示 | 年检或年审:年审 |
公示地址:http://gxt.gxzf.gov.cn/ |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网上查询,电话查询,现场查询 | |
查询地址:http://gxt.gxzf.gov.cn/ 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自治区工信厅窗口0771-5595696 | |
行政诉讼: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
受理条件:《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7号)第二十三条 设置使用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地球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地球站所属卫星通信网已获得批准。 (二)所使用的空间电台、频率和极化与所属卫星通信网获得的批准文件一致。 (三)地球站的技术特性、站址选择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四)地球站与周围已建或者已受理申请的同频段其他无线电台之间不会相互产生有害干扰。 《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卫星地球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9号)第三条 设置使用移动地球站的,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卫星移动通信系统或者卫星移动业务频率,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境内关口地球站进行通信,并通过国家批准的在境内经营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的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境内经营者”)办理入网手续。但是,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
审查方式及标准: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四条 设置使用地球站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的无线电台执照。 设置使用单收地球站,不需要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其信息接收提供电磁环境保护的,可以不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要求无线电管理机构保护其信息接收免受有害无线电干扰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7号)第二十三条 设置使用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地球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地球站所属卫星通信网已获得批准。 (二)所使用的空间电台、频率和极化与所属卫星通信网获得的批准文件一致。 (三)地球站的技术特性、站址选择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四)地球站与周围已建或者已受理申请的同频段其他无线电台之间不会相互产生有害干扰。 《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卫星地球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9号)第三条 设置使用移动地球站的,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卫星移动通信系统或者卫星移动业务频率,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境内关口地球站进行通信,并通过国家批准的在境内经营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的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境内经营者”)办理入网手续。但是,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
计划生效日期:无 | 计划取消日期:无 |
二、办事窗口
窗口名称:8号;
窗口电话:0771-5595696;
办理地点: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自治区工信厅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交通指引:可乘南宁地铁1号线至金湖广场站下车C2出口左转步行或骑共享单车沿金浦路至第三个十字路口后右转直行约208m即可到达;或乘公交211路、25路、706路车,在区工商局站下车沿怡宾路向前步行约284m即可到达;或乘604路车在市一埌东医院站下车,步行或骑共享单车往东方向行约300m,在十字路口右转约50m即可到达。
地图定位链接:https://map.baidu.com/search/%E5%B9%BF%E8%A5%BF%E5%A3%AE%E6%97%8F%E8%87%AA%E6%B2%BB%E5%8C%BA%E6%94%BF%E5%8A%A1%E6%9C%8D%E5%8A%A1%E4%B8%AD%E5%BF%83/@12065069.545,2593940.52,19z?querytype=inf&uid=7aea43。
三、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公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条款号:第十八条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设定依据属性:无
条款内容: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范围内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交通运输、渔业、海洋系统(行业)使用的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许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民用航空系统使用的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实施许可。
设定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公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条款号:第三十条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设定依据属性:无
条款内容: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设定依据3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公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条款号:第十四条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设定依据属性:无
条款内容: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
设定依据4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公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条款号:第二十七条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设定依据属性:无
条款内容: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二)单收无线电台(站);(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五、申报材料
变更终端地球站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内容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 | 申请人基本情况 |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来源说明: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2 | 已办理卫星移动通信系统入网手续的材料 |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来源说明: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卫星地球站管理办法》第七条 |
3 | 移动地球站注册登记申请表 |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来源说明:自备 | 非必要 | 《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卫星地球站管理办法》第七条 |
停用固定地球站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内容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 | 书面申请(停用) |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续用终端地球站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内容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 | 移动地球站注册登记申请表 |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来源说明:自备 | 非必要 | 《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卫星地球站管理办法》第七条 |
2 | 已办理卫星移动通信系统入网手续的材料 |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来源说明: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卫星地球站管理办法》第七条 |
3 | 申请人基本情况 |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来源说明: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变更固定地球站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内容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 |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出具的卫星网络批准文件 |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出具,卫星网运营单位提供 | 必要 |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2 | 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 |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3 | 地球站已办理该卫星通信网入网手续的材料 |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来源说明: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4 | 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来源说明:申请人根据示例自行编制或委托测试单位编制 | 非必要 |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5 | 申请人基本情况 |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来源说明: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6 | 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停用移动平台地球站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内容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 | 书面申请(停用) |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续用固定地球站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内容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 | 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2 | 地球站已办理该卫星通信网入网手续的材料 |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来源说明: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3 | 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 |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4 |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出具的卫星网络批准文件 |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出具,卫星网运营单位提供 | 必要 |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5 | 申请人基本情况 |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来源说明: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停用终端地球站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内容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 | 书面申请(停用) |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续用移动平台地球站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内容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 | 地球站已办理该卫星通信网入网手续的材料 |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来源说明: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2 | 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 |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3 | 申请人基本情况 |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来源说明: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4 |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出具的卫星网络批准文件 |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出具,卫星网运营单位提供 | 必要 |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5 | 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变更移动平台地球站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内容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 |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出具的卫星网络批准文件 |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出具,卫星网运营单位提供 | 必要 |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2 | 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3 | 地球站已办理该卫星通信网入网手续的材料 |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来源说明: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4 | 申请人基本情况 |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来源说明: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5 | 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 |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新设终端地球站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内容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 | 申请人基本情况 |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来源说明: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2 | 移动地球站注册登记申请表 |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来源说明:自备 | 非必要 | 《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卫星地球站管理办法》第七条 |
3 | 已办理卫星移动通信系统入网手续的材料 |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来源说明: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卫星地球站管理办法》第七条 |
新设固定地球站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内容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 | 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来源说明:申请人根据示例自行编制或委托测试单位编制 | 非必要 |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2 |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出具的卫星网络批准文件 |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出具,卫星网运营单位提供 | 必要 |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3 | 申请人基本情况 |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来源说明: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4 | 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 |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5 | 地球站已办理该卫星通信网入网手续的材料 |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来源说明: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6 | 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新设移动平台地球站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内容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 | 地球站已办理该卫星通信网入网手续的材料 |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来源说明: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2 |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出具的卫星网络批准文件 |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出具,卫星网运营单位提供 | 必要 |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3 | 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 |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4 | 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5 | 申请人基本情况 |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来源说明: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五、特别程序
无
七、中介服务
无中介服务
八、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收费。
九、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1:所有地球站都需要办理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手续吗?
解答:设置使用单收地球站,不需要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其信息接收提供电磁环境保护的,可以不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要求无线电管理机构保护其信息接收免受有害无线电干扰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取得无线电台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可知,组建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都需要进行频率使用许可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可知,除单收卫星地球站外,组建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均需进行审批。
常见错误示例:错误:设置不需电磁环境保护的单收地球站申请办理设台手续。
问题2:组建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向哪个部门提交申请?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卫星地球站管理办法》第七条执行。
常见错误示例:错误:向省级及以下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组建卫星通信网。
问题3: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是几个行政许可事项?
解答:包含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两个内容。其中,设置卫星地球站又分为设置使用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卫星地球站和设置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卫星地球站。
常见错误示例:错误:设置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卫星地球站没有提供同意进入该卫星通信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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