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无线电台识别码核发 | |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000107040000 |
行使层级:自治区级 |
是否本级行使: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
实施编码:11450000561567242A2000107040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无 | |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权限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2016年11月11日发布)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系统(行业)的无线电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规定的部门职权,管理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本系统(行业)使用的航空、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规划本系统(行业)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 第三十六条 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含动车组列车,下同)设置、使用制式无线电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将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的核发情况定期通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22号,2012年11月5日)。 | |
行使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2016年11月11日发布)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无线电台(站)需要变更、增加无线电台识别码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22号,2012年11月5日)第三十二条 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和分配。 |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无 |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无 | |
是否容缺受理:是 | |
容缺时限:2 |
容缺补正方式:电子邮件 |
办件类型: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30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无 | |
承诺办结时限:2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无 | |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否 | |
移动端办理地址:无 |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是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http://zwfw.gxzf.gov.cn/gxzwfw/member/login/tologin.do?gotourl=http%3A//zwfw.gxzf.gov.cn/gxzxsb/Apply/tostep1.do?sxbm=11450000561567242A2000107040000 | |
是否收费:否 | |
到办事现场次数:0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无 | |
咨询方式:0771—2182180 | |
其他咨询方式:0771-5595696 | |
监督投诉方式:0771—5595845 | |
其他监督投诉方式:无 | |
办理公示:网上公示 |
年检或年审:不年检或年审 |
公示地址:http://zwfw.gxzf.gov.cn/gxzwfw/bjgslist/gotoBjgs.do?deptCode=11450000561567242A&webId=1 |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网上查询,电话查询 | |
查询地址:http://zwfw.gxzf.gov.cn/gxzwfw/bscx/show.do?webId=1&type=2,0771-5595696,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自治区工信厅窗口。 | |
行政诉讼: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
受理条件:(一)申请的无线电台识别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及相关无线电台识别码管理规定等; (二)申请的无线电台识别码应符合国家关于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分配规划; (三)有可用的无线电台识别码资源; (四)无线电台(站)需要变更、增加无线电台识别码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 (五)拟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无线电台(站)应为合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 | |
审查方式及标准: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申请的无线电台识别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及相关无线电台识别码管理规定等; 2.申请的无线电台识别码应符合国家关于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分配规划; 3.有可用的无线电台识别码资源; 4.无线电台(站)需要变更、增加无线电台识别码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 5.拟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无线电台(站)应为合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 | |
计划生效日期:无 |
计划取消日期:无 |
二、办事窗口
窗口名称:8号;
窗口电话:0771-5595696;
办理地点: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自治区工信厅窗口;
办理时间:早上8:00-12:00,下午3:00-6:00;
交通指引:可乘南宁地铁1号线至金湖广场站下车C2出口左转步行或骑共享单车沿金浦路至第三个十字路口后右转直行约208m即可到达;或乘公交211路、25路、706路车,在区工商局站下车沿怡宾路向前步行约284m即可到达;或乘604路车在市一埌东医院站下车,步行或骑共享单车往东方向行约300m,在十字路口右转约50m即可到达。
地图定位链接:https://j.map.baidu.com/lW0cP。
三、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公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依据文号: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公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条款号:第三十一、三十四条
颁布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实施日期:2016-12-01
设定依据属性:行政法规
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公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第三十一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根据本条例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无线电台(站)需要变更、增加无线电台识别码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第三十四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向国际电信联盟统一申请无线电台识别码序列,并对无线电台识别码进行编制和分配。
四、扩展信息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
通办范围:全自治区 | ||||
是否有数量限制:否 |
数量限制:无 | ||||
数量限制说明:无 | |||||
是否证照分离:否 |
是否证照联办:否 | ||||
改革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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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类型: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无线电台识别码 | ||||
四办:网上办,一次办 |
|||||
是否智能审批:否 |
是否代办、帮办:否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否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是 | ||||
送达付费方式:政府支付 | |||||
涉密或敏感:否 |
|||||
是否网办:是 |
网上办理深度:互联网咨询,互联网预审,互联网收件,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网办地址:http://zwfw.gxzf.gov.cn/gxzwfw/member/login/tologin.do?gotourl=http%3A//zwfw.gxzf.gov.cn/gxzxsb/Apply/tostep1.do?sxbm=11450000561567242A2000107040000 | |||||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证件办理 | |||||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其他 | |||||
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无 | |||||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无 | |||||
是否涉及中介事项: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否 | ||||
乡镇街道名称:无 |
乡镇街道代码:无 | ||||
村居社区名称:无 |
村居社区代码: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内容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 |
关于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申请 |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2 |
申请人(单位)身份证明文件 |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业余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及第七条。 |
六、特别程序
无
七、中介服务
无中介服务
八、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收费。
九、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1:无线电台识别码就是呼号吗?
解答:答:无线电台识别码包括呼号。制式无线电台等也有无线电台识别码。
常见错误示例:错误:认为无线电台识别码只有业余无线电台呼号一种。
问题2:无线电台识别码如何管理和核发?
解答:答:根据《无线电规则》相关规定,国际电信联盟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申请和要求,为其划分无线电台识别码。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向国际电信联盟申请无线电台识别码序列,并对无线电台识别码进行编制和分配。无线电管理机构在颁发无线电台执照时,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
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应当同时指配业余无线电台呼号。业余信标台和空间业余无线电台等特殊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其他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由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
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已经为设置人指配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不另行为其指配其他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常见错误示例:错误:需要无线电台识别码的无线电台没有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
问题3: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应当同时指配业余无线电台呼号。业余信标台和空间业余无线电台等特殊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其他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由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
解答:答:根据《无线电规则》相关规定,国际电信联盟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申请和要求,为其划分无线电台识别码。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向国际电信联盟申请无线电台识别码序列,并对无线电台识别码进行编制和分配。无线电管理机构在颁发无线电台执照时,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应当同时指配业余无线电台呼号。业余信标台和空间业余无线电台等特殊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其他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由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 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已经为设置人指配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不另行为其指配其他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常见错误示例:错误: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不在其许可权限范围内的许可申请。
问题4: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的识别码也是在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吗。
解答:答: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含动车组列车)设置、使用的制式无线电台,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
常见错误示例:错误: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不在其许可权限范围内的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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