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征收 | |
事项类型:行政征收 |
基本编码:450407001000 |
行使层级:自治区级 |
是否本级行使: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
实施编码:11450000561567242A2450407001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无 | |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 |
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无 | |
是否涉及征收(税)费减免审批:否 |
征收种类:无 |
咨询方式:0771-2182185 | |
其他咨询方式:无 | |
监督投诉方式:0771-2182195 | |
其他监督投诉方式:无 | |
行政诉讼:如不服可向本级人民政府或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
行政复议:如不服可向本级人民政府或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
计划生效日期:无 |
计划取消日期:无 |
二、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
条款号:第九条
颁布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实施日期:2006-01-01
设定依据属性:地方政府规章
条款内容:无线电频率使用者,应当自取得频率使用凭证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
设定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
依据文号:(计价费〔1998〕218号,1998年2月19日发布)
条款号:第三条
颁布机关: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实施日期:1998-02-19
设定依据属性:部门规章
条款内容:无线电管理收费包括: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
设定依据3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
条款号:二十一条
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实施日期:2016-12-01
设定依据属性:行政法规
条款内容: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设定依据4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依据文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
条款号:第一条
颁布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实施日期:2004-01-01
设定依据属性:行政法规
条款内容:同意将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补充列入《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计价费〔1998〕218号)所附的《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统一执行无线电管理收费的有关规定。
三、申报材料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内容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四、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1:什么是频谱资源,为什么要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解答:无线电频谱资源是一种国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
无线电频率使用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缴纳频率占用费。
常见错误示例:
问题2:什么人该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解答:对取得无线电管理机构频率许可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应该依照关于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特殊频率除外)。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项目、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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