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用频设台用户进行干扰投诉,现将我区无线电干扰投诉电话予以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发布,2016年修订)、《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年)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2020年),对有关事项进行说明。
一、干扰投诉电话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无线电管理局:0771-2182195
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监测站:0771-2182343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无线电监测中心:0771-5873676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无线电监测中心:0771-7826598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无线电监测中心:0772-2666811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无线电监测中心:0772-4855908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无线电监测中心:0773-3110979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无线电监测中心:0774-2820385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无线电监测中心:0774-5602856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无线电监测中心:0775-2686176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无线电监测中心:0775-4257279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无线电监测中心:0776-2933393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无线电监测中心:0777-3688553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无线电监测中心:0778-2287115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无线电监测中心:0779-2670808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无线电监测中心:0770-2826026
二、注意事项
(一)干扰投诉人应提交干扰投诉单(附件1)。突发影响航空器、铁路机车(含动车组列车)、船舶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的重大无线电干扰,来不及提出书面干扰投诉的,可先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口头提出干扰投诉,并在2个工作日内补办正式投诉手续。
(二)投诉人应当在干扰投诉前进行自查,排除由于自身设备故障、用户误操作等内部原因造成的干扰。
三、干扰投诉事项受理范围
合法使用短波、卫星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受到无线电有害干扰时,均可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干扰投诉。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合法使用除短波、卫星业务以外无线电业务的非军事系统的单位或个人,受到无线电有害干扰时,均可向属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干扰投诉。
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含动车组列车)设置、使用的制式无线电台受到无线电有害干扰时,应首先向颁发该无线电台执照的管理机构提出干扰投诉。
航空无线电业务专用频率、广播业务专用频率受到无线电有害干扰时,应首先向颁发该无线电频率许可的管理机构提出干扰投诉。
免执照管理的无线电台(站)受到有害干扰时,可向属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但不得提出保护要求。
四、无线电管理机构干扰投诉相关职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无线电管理局负责承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下达的查处任务及跨市、跨省(市)无线电干扰查处的组织、协调,负责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监测站,各市无线电监测中心干扰投诉受理、查处工作的监督检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监测站负责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突发、跨区域干扰的排查,为各市无线电监测中心干扰排查提供技术指导。
各市无线电监测中心负责受理辖区内除短波、卫星业务以外非军事系统无线电业务的干扰投诉,对受理的干扰投诉、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交办的干扰投诉开展查处。
附件1:无线电干扰投诉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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