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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职办〔2000〕48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公示暂行办法》

桂职办〔2000〕48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公示暂行办法》

2017-06-01 11:10     来源:人事处     作者:祚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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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职办[2000]48号

 

    为了增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透明度,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弄虚作假,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的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公示是指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的公示。

    第二条   申报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其申报材料必须在审议推荐之前,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对申报者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公示。

    第三条   公示内容主要是申报人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材料,包括评审表,学历证书、现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外语合格证书、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合格证书、业绩成果获奖证书及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等。

    第四条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公示应通过内部张榜公示申报人员姓名及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并采取适当方式示展申报材料,公示时间为5-15天。在公示期间,如果对申报人员提供的申报材料有异议的,应署真实姓名、单位,用书面材料向公示单位反映。

    第五条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经核实,申报者的主体申报材料如各类证书、论文等材料系伪造、剽窃他人的,二年内(含当年)不允许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对其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况轻重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条   公示单位要认真把好审核关,确保公示材料的真实性。经公示后的材料,公示单位要在评审表“基层单位考核推荐意见栏”内填写公示结果的意见,对单位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或当事者的责任。

    第七条   群众如实举报申报人员的有关问题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同时,对诬告行为也要严肃查处。

    第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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