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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职办〔2000〕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

桂职办〔2000〕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

2017-06-01 11:17     来源:人事处     作者:本站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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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不断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客观、公正、准确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即职称,下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资格是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一般没有岗位、数量的限制,不与工资等待遇挂钩,但可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制定、颁布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是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标准。
   第三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分级管理。由自治区各级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按管理权限,批准组建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颁布的任职条件和规定程序,对申报人进行评审。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相应评委会评审通过,并经相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五条 我区凡评定专业技术资格,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对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作为用人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高级资格证书由自治区人事厅颁发,中级资格证书由地市、区直厅局人事主管部门颁发,初级资格证书由县级人事主管部门颁发。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七条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钻研业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八条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必须符合的学历、资历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五年以上。
   2、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人员,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含相近专业,下同)技术工作一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获得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五年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一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二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四年以上;获得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大学本科或大专毕业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五年以上。 
   2、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人员,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二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四年以上;获得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大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五年以上。
   3、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含相近专业,下同)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位的,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并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三年以上。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八年以上;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位的,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并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十年以上。
   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九年以上;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位的,在取得最后一个学位或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并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十二年以上。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一年以上;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并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十四年以上。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并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二十年以上。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者,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1、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三年以上;本科、大专、中专毕业学历,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四年以上。
   2、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人员,获得硕士学位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三年以上;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三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大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四年以上。 
   3、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含相近专业,下同)技术工作四年以上;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位的,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并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五年以上。
   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位的,在取得最后一个学位或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并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六年以上。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并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十年以上。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八年以上;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并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十五年以上。
   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并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二十年以上。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1、大学专科毕业并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资格二年以上;中专毕业并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资格四年以上。
   2、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人员,大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并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资格二年以上;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并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资格四年以上。 
   3、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申报: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并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四年以上。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并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六年以上。
   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并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十年以上。
   第九条 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条件的人员,一般不能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为了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者,可不受学历、资历条件的限制,根据其学术技术水平和工作业绩,按照相应系列规定的破格条件,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条 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取得职称外语等级考试(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不作要求的除外)和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相应等级合格证书。凡符合免试条件者须填写免试审批表,由所在单位审查核实,报所在地市、自治区直属厅局职改办审批,方可免试。免试条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在申报条件规定的资历年限内,有过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人员,不能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申报、推荐及受理


   第十二条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个人申报。申报人向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2、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要对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材料包括:本人填写的评审表、学历证书、现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有关材料)、业绩成果获奖证书及论文、著作等材料。凡未经公示的高、中级申报材料,各系列、各高、中级评委会一律不予受理。
   3、各单位(部门)要成立专业技术资格审议推荐小组,该小组一般由行政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5—7人组成,行政领导不得多于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一。参加审议推荐小组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具有相应及以上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4、审议推荐小组负责对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进行审议。对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在审议前还要进行答辩。在审议答辩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确定推荐意见。
   5、审议推荐小组根据申报人的德才表现、学术技术水平、工作业绩、成果等情况,写出具体推荐意见并注明审议推荐小组投票结果。县级以下基层单位需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和相应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还须经所在地、市、自治区直属厅局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签署推荐意见,报送相应评委会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专业技术资格,要按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进行。凡未按规定时间或程序上报评审材料的,有关系列职改办本年度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受理和审核工作由相应人事职改部门负责,未经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授权的单位不得受理。各级职改办对申报人员的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真实,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要进行认真审核,方可送交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四章 评审委员会组成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下同)是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组织,其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职称改革的方针、政策,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在规定的评审权限内,评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六条 评委会应按国家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专业组建。各系列、专业评委会负责评审本系列、专业范围内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七条 评委会设高、中、初三级,分别负责评审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具备条件的系列(系统、行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应在组建评委库的基础上产生。
   1、高级评委会由自治区各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或系列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和名单,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组建,并报国家人事部备案。
   2、各地市中级评委会,由地市各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或系列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和名单,经地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地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组建,并报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自治区直属各厅局中级评委会,由自治区直属各厅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告和名单,经自治区相应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由自治区直属厅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组建,并报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自治区所属大、中型企业需要组建中级评委会的,由企业人事职改部门提出报告和名单,经自治区相应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自治区相应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组建,并报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地市所属大、中型企业需要组建中级评委会的,由企业人事职改部门提出报告和名单,经地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地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组建,并报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5、初级评委会,由县、处级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提出报告和名单,经县、处级单位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县、处级单位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组建,并报主管地市或主管厅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按规定权限可组建评委会而无足够评审力量的地区、部门、单位,可聘请外单位同行专家与本单位专家共同组建评委会。
   第十八条 各级评委会应坚持同行专家评审的原则,一般应按专业组建。各级评委会委员应在组织推荐和民主推荐的基础上产生。由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专家担任,中青年委员一般应占二分之一以上。评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行政领导和离退休人员一般不担任各级评委会委员。组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的评委会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组建办法》办理。未组建评委库的,评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二年。评委会委员名单在本届评审工作完成以前不对外公布。
   1、高级评委会一般由13至17人组成。委员要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委员要具有本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中级评委会一般由11至15人组成。委员要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委员人数不能少于二分之一。
   3、初级评委会一般由9至11人组成。委员要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九条 本地区本部门不具备条件组建相应评委会的,可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评审权的地区、部门的相应评委会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委托自治区内外有关高级评委会代评的,须报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并出具委托函;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在自治区内跨地、市、县委托评审的,由所在地、市、县相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并出具委托函;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在所属行政区域内跨单位委托评审的,由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并出具委托函。委托代评结果,须按审批权限,报相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条 各级评委会在上级和同级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政府人事部门的领导下,行使评审职权。

第五章 评 审


   第二十一条 各级评委会必须严格按照相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评审范围对象开展评审工作,不得越权评审和扩大评审范围。
   第二十二条 各级评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走群众路线,遵循“公正、客观、准确、保密”的原则,严格掌握标准条件,规范评审程序,保证评审质量。
   第二十三条 评审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有条件的专业、系列,可以采用定量赋等、赋分方法评价或采用考评结合方法评价。无论采取何种评价办法,评审委员必须全面审阅申报人的评审材料,认真评议,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方可投票表决。
   第二十四条 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有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由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高级评委会不能少于11人,中级评委会不能少于9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委员不能少于5人),初级评委会不能少于7人。
   第二十五条 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高级评委会要按学科、专业设置若干学科(专业)组。学科(专业)组的职责是:按照各专业高级技术资格的标准条件,对被评审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初审,并负责对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进行专业学术答辩,写出答辩评语,评定答辩等级。通过评议、答辩,对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和工作业绩作出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并向高级评委会提供真实、可靠的推荐意见。学科(专业)组具有推荐、建议权,没有决定权。因此,无论学科(专业)组表决是否通过,均应提交高级评委会评审。
   第二十六条 各级评委会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出席评审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获通过。各级评委会的评审表决,只投同意票或不同意票,不投弃权票。正式投票要一次性完成,不得搞复议。未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不得补充投票,不得委托投票。评委会表决投票结束后,要当场计票,由主任委员向到会的评委会委员公布表决结果。并在表决汇总表上签名,交相应系列职改办存档,按管理权限,报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凡评审评委本人或其亲属专业技术资格时,该评委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但该评委仍享有投票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各级评委会在召开评审会议之前,要提前五至七天向相应级别的职称
   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评审前的准备情况,凡不报告者,不能召开评审会议。
   第二十九条 各级评委会应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出席会议的评审委员、会议议程、评审委员发言摘要、投票结果等。记录要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记录人签名,并做好归档保密工作。
   第三十条 各级评委会评审工作结束后,要以书面形式将评审情况(内容包括评审概况、评审人数、通过人数、通过率、建议;意见或存在问题等)报相应人事职改部门。

第六章 审核及审批

 
   第三十一条 各级评委会的评审结果,须经相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方可有效。取得各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从相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之日算起。
   第三十二条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由自治区各系列、有关地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报自治区职改办审核,呈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由自治区各系列行文公布。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自治区职改办报国家人事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送所在地、市、自治区直属厅局(系列)职改办审核后,报同级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行文公布,同时报自治区职改办备案。
   第三十四条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送县(含县处级单位)职改办审核后,报县(县处级)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行文公布,同时报所在地、市、自治区直属厅局职改办备案。
 

第七章  专业技术资格转正定职


   第三十五条 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不需评审,不需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和职称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十六条 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大专毕业,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毕业的人员在取得最后一个学位或毕业后,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十七条 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可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合格出站人员,可认定副高级或一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八章 专业技术资格重新确认


   第三十八条 在自治区外企事业单位(含部队、中直单位)按规定的评审、审批程序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调入我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调入后仍在原职务系列从事原专业技术工作的,由相应职改办按规定程序重新确认其原有的专业技术资格;调入后不再从事原来专业技术工作的,其从事新的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后,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十九条 在自治区内按规定的评审、审批程序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动,需改变原来的职务系列或职务资格名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新岗位上应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所在单位考核能履行新岗位职责者,可按规定程序重新推荐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十条 国家已经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职务系列、档次,不再允许评审,不再办理重新确认,要获得该职务系列、档次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九章 监 督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事部职改部门要加强对评委会的指导、监督、检查,建立和实行监督检查制度。评审期间,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向同级评委会派出联络员参加评审工作,负责指导评审,掌握评审动态,监督评审程序,反馈评审信息,检查、核实评审结果,帮助解决评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专业技术资格的推荐、评审、认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专业技术人员申诉。
   第四十三条 各级评委会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评审工作。对违反评审程序和评审规定,任意扩大评审范围对象,随意降低评审条件的评委会,由人事职改部门视具体情况,停止其评审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直至收回评审权。
   第四十四条 各级评委会委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对评审会议的评议、讨论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发现利用职权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及向外泄露评议等情况,损害评审工作的,由人事职改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其评审委员资格,直至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有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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