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6-07602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成文日期:2025年10月27日 |
| 标 题: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桂工信规范〔2025〕12号 |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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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工信规范〔2025〕1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我区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提升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将《广西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5年10月27日
广西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提升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化工园区是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以发展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域。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区化工园区认定以及认定过程前后相关的设立、扩区、复核等事项管理。
第四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共同牵头,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园区办、水利厅、林业局、地震局、气象局、消防救援总队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化工园区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相关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入园项目核准或备案、化工园区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化工园区环境保护监管、指导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据职责指导化工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化工园区内相关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应急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园区办、林业、地震、水利、气象、消防救援等其他部门按照职能负责相关工作。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统筹管理化工园区各项工作。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六条 化工园区设立应手续完备,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
第七条 化工园区应明确管理机构,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配备满足化工园区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需要的人员。
第八条 化工园区选址布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严禁在地震断层、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红树林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段、地区选址。化工园区选址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河湖库管理与保护相关规定。化工园区选址应尽量避让地质灾害易发区及已设置矿业权、已查明战略性矿产资源的范围;确需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选址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确需压覆已设置矿业权和已查明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做好补偿和压覆审批工作。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并设置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
第九条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编制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总体规划应包括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综合防灾减灾的章节或独立编制相关专项规划。产业规划应结合当地土地资源、产业基础、水资源、环境容量、城市建设、物流交通等基础条件进行编制,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和自治区、设区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化工产业发展规划。
第十条 化工园区应当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园区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人员集中场所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区相互分离,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制定适应区域特点、地方实际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建立入园项目评估制度,入园项目应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规划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 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要求,结合产业结构、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分区实行封闭化管理,建立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等物料、人员、车辆进出实施全过程监管。化工园区应严格管控运输安全风险,实行专用道路、专用车道、限时限速行驶。有危险化学品车辆聚集较大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应建设符合有关要求的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并严格管理,防止安全风险积聚。
第十三条 化工园区应具备对所产生危险废物全部收集的能力,根据园区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和所在区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统筹配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化工园区内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特别是地下储罐、管网等)应进行防渗漏设计和建设,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化工园区应建立完善的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管控体系。
第十四条 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配备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独立建设或依托骨干企业)及专管或明管输送的配套管网,园区内废水做到应纳尽纳、集中处理和达标排放;含有码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设置了入河(海)排污口的,入河(海)排污口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化工园区应根据总体规划、功能分区和主要产品特性,建立满足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情形下应急处置需求的体系、预案、平台和专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人员和装备。化工园区应采取自建、共建、委托服务的方式,配套建设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化工园区应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园区事故废水防控系统,做好事故废水的收集、暂存和处理。
第十六条 化工园区应根据自身规模和产业结构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的监测监控和风险预警体系,相关监测监控数据应接入地方监测预警系统。
第十七条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等工作。化工园区应保障双电源供电,满足企业和化工园区配套设施生产、生活和应急用电需求,电源可靠。
第三章 园区设立
第十八条 设立化工园区应充分论证、从严控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立化工园区:
1.落实国家或自治区重大发展战略、区域产业布局战略需要的;
2.承载国家或自治区重大项目需要的;
3.对当地经济发展、就业与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的地区特色产业,需要实施集聚集约高质量提升发展的;
4.自治区先进制造业集群、未来产业发展和区域高端制造业配套需求,且所在设区市没有化工园区或原有化工园区承载能力不足的。
第十九条 应按照第二章建设标准第六、八、九、十、十一条开展化工园区设立工作,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化工园区选址原则上在自治区级及以上产业园区范围内,确有必要独立选址的,应符合新设立自治区级产业园区要求。
2.化工园区选址原则上应集中连片,确因规划限制、避让环境敏感区和重大产业布局等需要无法连片的,可以采取“一园多区”模式建设,但总片区数原则上不超过三个,且规划范围应位于同一产业园区内,实施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申请设立化工园区需提供以下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包含基本情况、必要性分析、选址评估、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分析、气候可行性分析、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建设方案及资金保障分析以及其他必要情况)、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及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复文件、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及设区市相关部门审查意见、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设区市相关部门审查意见、整体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压覆矿产资源查询表、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及相关部门审查意见、“禁限控”目录及入园项目评估制度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设立程序:
1.可行性研究。申请设立化工园区的设区市应综合考虑产业发展、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国土空间规划等方面要求,编制全市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其中应包含化工园区的规划布局。由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联合审议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审议情况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的可开展设立化工园区的前期工作。
2.地市初审。化工园区管理机构按照隶属关系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授权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出具初审意见后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3.联合审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各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4.批复设立。联合审查通过后,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授权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函复设立。设立化工园区后,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编制详细规划,落实所在区域已批复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等相关重要管控要求。
第四章 园区认定
第二十二条 认定化工园区应符合本细则建设标准及广西化工园区认定条件表各项要求,且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已有效整改。
第二十三条 申请认定化工园区需提供以下材料:自评报告、广西化工园区认定条件表要求提供的材料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认定程序:
1.地市初审。化工园区管理机构按照隶属关系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授权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出具初审意见后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联合审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审查及申报材料审查,形成审查报告。自治区各有关部门结合审查报告出具审查意见。
3.认定公布。联合审查通过后,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拟认定化工园区名单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作为认定化工园区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予以公布。
第五章 园区扩区
第二十五条 已认定的化工园区因发展需要,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扩区,化工园区扩区条件、程序参照园区设立要求执行。申请扩区的化工园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原则上化工园区化工产业(含医药)占园区产值60%以上,土地供应率达到80%以上、土地建成率达到70%以上,已建成项目产出强度不低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的自治区级综合类产业园区产出强度。
2.化工园区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不存在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项,申请时不存在区域限批、挂牌督办、重大环境安全隐患、被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存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等未完成整改事项;化工园区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项;且化工园区原则上应达到较低安全风险等级(D 级)、竞争力二级及以上,竞争力未达到二级及以上的,园区应制定竞争力提升方案,明确提升路径。
3.属于第十八条第1、2项情形的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扩区;
第二十六条 扩建区域应按照园区认定要求进行认定。已扩区的化工园区原则上三年内不再扩区。
第二十七条 因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以及涉及国土空间规划、地质灾害等原因需要缩小四至范围的,应按照新的四至范围修订总体规划、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报告等,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各有关部门联合审查。
第六章 园区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化工园区实行属地监督管理,化工园区认定不涉及园区管理部门的职责调整。化工园区日常安全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管理要求,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化工园区建设和管理中应做好资金保障。
第二十九条 认定未通过的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规妥善做好认定未通过化工园区的整改或关闭,以及园区内企业的监管及处置工作。
第三十条 化工项目投产前化工园区及扩建区域应通过认定。化工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应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风险控制要求。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必须进入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其他非化工企业配套建设的焦化、制酸和空分等项目以及海水化学元素提取项目除外),引导其他石化化工项目在化工园区发展。鼓励化工园区依法依规建设化工类中试平台。
第三十二条 已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需开展年度自评,每年一季度前将自评结果及广西化工园区认定条件表符合情况,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并抄送自治区相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已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需每三年对照认定标准开展一次复核工作。复核不通过以及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办理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相关手续(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逾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认定化工园区资格。
第三十四条 鼓励支持园区外化工企业到化工园区发展,补强园区产业链条,优化园区产业生态,带动提升园区发展质量。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化工园区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工信石化〔2021〕210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等5部门关于修改广西化工园区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桂工信石化〔2021〕486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等6部门关于做好化工园区认定相关工作的通知》(桂工信石化〔2022〕466号)废止,本部门印发的其他化工园区认定及化工项目管理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广西化工园区认定条件表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