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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2020年04月22日
标  题: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20年深化电力体制改革降低用电成本的电力市场化交易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工信规范〔2020〕4号发布日期:2020年04月22日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20年深化电力体制改革降低用电成本的电力市场化交易措施的通知

2020-04-22 17:10     来源: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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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工信规范〔2020〕4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电力交易中心,各增量配电网、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0年深化电力体制改革降低用电成本的电力市场化交易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422


2020年深化电力体制改革降低用电成本的电力市场化交易措施

为做好2020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持续深化电力体制改革,降低用电成本,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结合广西输配电价并价思路及第二周期输配电价改革变化,制定本措施。

一、广西水电与火(核)电发电权交易

水电基数电量以近10年上网电量进行滚动调整。2020年,以统调水电2010—2019年平均上网电量为年度基数。水电企业作为受让方,火(核)电企业作为出让方,交易按月组织和结算。

二、10千伏大工业用户等市场交易

(一)范围和条件。推动所有10千伏大工业用户(两部制用电),及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用户参与市场化交易,实现两部制用电到户电度电价0.54元/千瓦时。鼓励服务器数量超过1000台(含)的大数据中心用户(两部制用电)参与市场化交易,实现到户电度电价0.349元/千瓦时。

(二)交易方式。采用挂牌交易方式:电网企业代理火核电超发电量(除基础奖励电量和市场电量)、水电和可再生能源电量统一挂牌,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根据用电需求进行摘牌。取消以工业园区为单位打捆代理及电网企业免费服务,所有符合条件的用户可自行选择参与交易的方式。

(三)价格机制。对于10千伏大工业用户(两部制用电)、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用户、大数据中心用户(两部制用电),电网企业挂牌价按到户电度电价,扣除输配电价(含线损)、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后推算。扶持资金先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2018年有关资金平衡结算原则等问题的通知》(桂价格函〔2018〕281号)执行。火核电超发电量先按上年度火核市场交易平均价格临时结算,其中内陆火电企业按高出平均价格2分/千瓦时临时结算,年度统一清算。

三、重点行业市场交易

(一)范围和条件。支持电解铝、合成氨、电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电解二氧化锰、军工产品生产和军事动力的自治区资源型重点行业参与市场化交易。实现220千伏电解铝用电到户综合电价0.365元/千瓦时。

(二)交易方式。电解铝:采用电网企业两次挂牌的交易方式,电源侧由电网企业挂牌,火核电企业竞价交易;用户侧由电网企业挂牌,电力用户摘牌。对其他重点行业(合成氨、电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电解二氧化锰、军工产品生产和军事动力):由其自主选择参与市场交易。

(三)价格机制。电解铝:电源侧挂牌由电网企业按输配电价第二监管周期保障性收购电量的平均上网电价挂牌,火核电企业竞价。电解铝用电到户综合电价=用户侧电网企业挂牌价+输配电价(含线损)+基本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重点行业市场调节系数①。其他重点行业:其他重点行业用户到户综合电价=市场成交价+输配电价(含线损)+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本电价-重点行业市场调节系数②。对电解铝用电的重点行业市场调节系数①,暂为0.09元/千瓦时,用户侧电网企业挂牌价根据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变化滚动调整。对其他重点行业用电的市场调节系数②,暂为0.046元/千瓦时。市场调节系数遇国家调整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标准作相应调整。

四、增量市场交易

(一)范围和条件。参与增量市场交易的用户范围为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用户。为促进新投产企业生产及企业稳产、增产,2019年新投产用电的企业(以接火送电时间为准)以2019年用电量为基数电量;其他企业以前三年有效平均用电量为基数电量,即:基数电量=(前三年用电量之和/前三年实际用电月数)×12,用户的用电量超过基数部分可参与增量市场交易。另外,自备发电机组停机、减购区外电等电量也可按增量政策参与市场交易。其中:自备发电机组停机的基数电量=自备发电机组停机前当年的月平均购主网的大工业用电量×12;减购区外电电量在前三年用电量中进行相应扣减。上述信息以供电部门核算为准。

(二)交易方式。由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和火核电企业开展双边协商。

(三)价格机制。增量用电到户综合电价=交易成交价+输配电价(含线损)+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本电价-增量用电市场调节系数-重点行业市场调节系数②,非重点行业增量用电到户综合电价不减重点行业市场调节系数②,增量用电市场调节系数暂按0.05元/千瓦时执行。

本措施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为试行期,如遇国家相关电价调整,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广西电力体制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8〕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水电与火(核)电发电权交易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工业园区和现代服务业电力市场交易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22号)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快落实全区电力体制改革有关政策的措施》(桂工信规范〔2018〕7号)中的措施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其他的措施延续执行,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