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5年版)

发布日期: 2025-06-30 09:39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5年版)
权力清单
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的内设机构 实施依据
1 行政处罚 对未经生产特别许可,新建、扩建或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的行政处罚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经济运行处(自治区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公布)第四十七条违反本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批准,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施工,拆除相关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 行政处罚 对未经准许,非法生产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经济运行处(自治区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90号公布,201118日修订)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3 行政处罚 对未经准许,使用第一类、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经济运行处(自治区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90号公布,20111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4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经济运行处(自治区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90号公布,201118日修订)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经营的监控化学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5 行政处罚 对数据统计中故意漏报、误报、隐瞒有关监控化学品资料、数据的行政处罚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经济运行处(自治区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90号公布,201118日修订)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数据,或者妨碍、阻挠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6 行政处罚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行政处罚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修正)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国家主席令第4号,2008829日发布,自20091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7 行政处罚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行政处罚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修正)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8 行政处罚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的行政处罚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修正)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9 行政处罚 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行政处罚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修正)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0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行政处罚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修正)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1 行政处罚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者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者从事节能咨询、评审等节能服务的机构提供节能审查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修正)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二十三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并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处10 万元以下罚款。经节能审查机关认定完成整改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可依据实际情况出具整改完成证明。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四条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以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按程序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已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五条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六条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处 3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从事节能咨询、评审等节能服务的机构提供节能审查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12 行政处罚 对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修正)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3 行政处罚 对阻碍、拒绝节能监察的行政处罚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修正)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8修正)第三十四条用能单位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节能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权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4 行政处罚 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行政处罚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修正)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5 行政处罚 对禁止现场搅拌区域内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行政处罚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石化建材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4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32号公告,2021526日修订)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划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具体区域和起始时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实施。禁止现场搅拌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使用袋装水泥的,按照每吨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按照每立方米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三)现场搅拌砂浆的,按照每吨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因违法行为人虚报、伪造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数据资料,致使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使用量无法计算的,按照建筑施工面积或者砌砖、抹灰作业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16 行政处罚 对禁止现场搅拌区域外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未达规定比例的行政处罚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石化建材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4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32号公告,2021526日修订)第十四条: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区域外的建设工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含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折算水泥量)应当至少达到其水泥使用总量的百分之九十;(二)水泥使用总量在三百吨以上或者房屋建设面积在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含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折算水泥量)应当至少达到其水泥使用总量的百分之八十;(三)水泥使用总量在一百五十吨以上三百吨以下或者房屋建设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含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折算水泥量)应当至少达到其水泥使用总量的百分之六十。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使用散装水泥(含预拌混凝土或者预拌砂浆折算水泥量)未达到规定的最低比例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按照其低于规定比例的数量处每吨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因违法行为人虚报、伪造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数据资料,使散装水泥使用量(含预拌混凝土或者预拌砂浆折算水泥量)无法计算的,按照建设工程建筑施工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17 行政处罚 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生产不使用或者不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的行政处罚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石化建材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4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32号公告,2021526日修订)第十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生产,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生产不使用或者不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每吨袋装水泥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18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生产、销售、采购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票据和相关资料的生产企业、建设工程的行政处罚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石化建材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4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32号公告,2021526日修订)第二十五条水泥生产企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以及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向当地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生产、销售、采购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票据和相关资料。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水泥生产企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以及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报送生产、销售、采购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票据和相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9 行政处罚 对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超出安全生产许可有效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行政处罚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军民融合处(自治区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1.【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2014729日修订)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2.
【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公布)第二十条 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行政处罚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军民融合处(自治区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729日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二十条 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8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公布。根据20154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二条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21 行政处罚 对获得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企业不具备规定安全生产或经营条件的行政处罚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军民融合处(自治区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1.【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吊销其《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2.
【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831日原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发布,自200691日起施行,20154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9号令修订)第二十八条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不得降低安全经营条件。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发现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应当暂扣其销售许可证,责令其停业整顿。
22 行政处罚 对获得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军民融合处(自治区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1.【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9号公布)第二十六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提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一)超出许可核定的生产品种、能力进行生产的;(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四)因存在严重安全问题被吊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予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二)年度报告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2.
【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公布)第二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撤销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再受理其该项许可申请。
3.
【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831日原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发布,自200691日起施行,20154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9号令修订)第三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防科工委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一)销售非本企业生产产品的;(二)销售产品的品种、数量超出生产许可范围的。
23 行政处罚 对获得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军民融合处(自治区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831日原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发布,自200691日起施行,20154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9号令修订)第三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撤销其销售许可证,3年内不再受理其该项许可申请。第三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一)超出销售许可的品种进行销售的;(二)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三)因管理不善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或被盗的;(四)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五)超量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处储存的;(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向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七)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八)发生重特大事故不宜恢复销售活动的;(九)销售企业转让、买卖、出租、出借销售许可证的。
24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政处罚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无线电管理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公布,20161111日修订)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5 行政处罚 对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的行政处罚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无线电管理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公布,20161111日修订)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26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政处罚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无线电管理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公布,20161111日修订)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27 行政处罚 对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的行政处罚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无线电管理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公布,20161111日修订)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
28 行政处罚 对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行政处罚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无线电管理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公布,20161111日修订)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
29 行政处罚 对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行政处罚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无线电管理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公布,20161111日修订)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对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0 行政处罚 对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的行政处罚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无线电管理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公布,20161111日修订)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
31 行政处罚 对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或者电波监测的行政处罚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无线电管理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公布,20161111日修订)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或者电波监测。
32 行政处罚 对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的行政处罚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无线电管理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公布,20161111日修订)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
33 行政处罚 对生产或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型号核准的行政处罚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无线电管理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公布,20161111日修订)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型号核准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4 行政处罚 对销售应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的行政处罚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无线电管理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公布,20161111日修订)第七十七条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5 行政处罚 对销售应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政处罚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无线电管理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公布,20161111日修订)第七十八条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1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36 行政处罚 对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准的技术指标的行政处罚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无线电管理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公布,20161111日修订)第七十九条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7 行政处罚 对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指令的行政处罚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无线电管理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2010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79号公布2010111日)第十二条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关闭、查封、暂扣或者拆除相关设备;情节严重的,吊销无线电台(站)执照和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38 行政处罚 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虚假承诺申请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行政处罚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无线电管理局 【部门规章】《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2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7号)第五十一条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虚假承诺申请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等规定处理。
39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行政处罚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无线电管理局 【部门规章】《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公布)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
40 行政处罚 对无线电频率使用人违反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要求使用频率,或者拒不接受、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无线电管理局 【部门规章】《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公布)第二十九条无线电频率使用人违反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要求使用频率,或者拒不接受、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1 行政处罚 对伪造、涂改、冒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无线电管理局 【部门规章】《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公布)第三十条伪造、涂改、冒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2 行政处罚 对无线电频率使用人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内,降低其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时所应当符合的条件的行政处罚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无线电管理局 【部门规章】《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公布)第三十一条无线电频率使用人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内,降低其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时所应当符合的条件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上述情况向社会公告。
43 行政处罚 对获准建立卫星通信网的单位向未办理地球站设置审批手续的用户提供卫星信道的行政处罚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无线电管理局 【部门规章】《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9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7号公布)第十四条第二款获准建立卫星通信网的单位不得向未办理地球站设置审批手续的用户提供卫星信道,但是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不办理审批手续的单收地球站除外。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4 行政处罚 对利用无线电接收设备截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的信息以及单位和个人的其他信息的行政处罚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无线电管理局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条例》(20237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2310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禁止使用无线电台(站)发送、接收与其台(站)用途无关的信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利用无线电接收设备截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的信息以及单位和个人的其他信息。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利用无线电接收设备截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的信息以及单位和个人的其他信息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5 行政处罚 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的行政处罚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无线电管理局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条例》(20237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2310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支持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向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开放有关市政设施、公共设施。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适宜与市政设施、公共设施等共建共享的,应当共建共享。自治区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对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设置保护标识,公布保护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46 行政处罚 对非法拥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的行政处罚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无线电管理局 【行政法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202353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1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拥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予以没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7 行政强制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加收滞纳金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无线电管理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公布,20161111日修订)第七十四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
48 行政强制 关闭、查封、暂扣、拆除设备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无线电管理局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公布,20161111日修订)第六十七条对非法的无线电发射活动,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暂扣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查封无线电台(站),必要时可以采取技术性阻断措施;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无线电监测、检查工作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并配合调查处理。
2.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2010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79号公布2010111日)第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关闭、查封、暂扣或者拆除相关设备;情节严重的,吊销无线电台(站)执照和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49 行政强制 采取技术阻断措施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无线电管理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公布,20161111日修订)第六十七条对非法的无线电发射活动,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暂扣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查封无线电台(站),必要时可以采取技术性阻断措施;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无线电监测、检查工作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并配合调查处理。【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2010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79号公布2010111日)第八条第三款 无线电管制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无线电管制命令发布无线电管制指令。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区电磁频谱管理机构,依照无线电管制指令,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无线电管制措施:(三)采取电磁干扰等技术阻断措施;
50 行政强制 限制或禁止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使用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无线电管理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2010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79号公布2010111日)第八条第四款 无线电管制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无线电管制命令发布无线电管制指令。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区电磁频谱管理机构,依照无线电管制指令,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无线电管制措施:(四)限制或者禁止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使用
51 行政检查 对生产、经营或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进行检查监督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经济运行处(自治区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12月国务院令第190号,201118日修订)第五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第四十四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配合、接受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隐瞒或者拒绝提供相关信息。
52 行政检查 节能监察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修正)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8修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以及管理机关事务的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技术开发、推广和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各节能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委托节能监察机构具体实施日常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工业节能管理办法》(20164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令第33号公布2016630日起施行)第十九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对工业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其他强制性节能标准贯彻执行情况、落后用能工艺技术设备(产品)淘汰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节能服务机构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等开展节能监察。
53 行政检查 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情况检查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石化建材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4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32号公告,2021526日修订)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提供散装水泥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4 行政检查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行为和安全经营条件的监督检查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军民融合处(自治区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831日原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发布,自200691日起施行,20154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9号令修订)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及日常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核定的销售品种、核定储存能力从事销售活动,不得超范围销售或者超能力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第二十三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第二十五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制度及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及时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第二十八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不得降低安全经营条件。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发现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应当暂扣其销售许可证,责令其停业整顿。企业经过整改并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重新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其销售活动。
55 行政检查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军民融合处(自治区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公布)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十九条 各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进行生产。
56 行政检查 对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和在用的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和检测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无线电管理局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公布,20161111日修订)第五十六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和在用的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和检测,保障无线电台(站)的正常使用,维护正常的无线电波秩序。
2.
【规范性文件】《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办法》(国无管[1995]18号)第四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领导全国的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除军事系统以外的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第十二条无线电管理检查员应对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执行《条例》、规章及其他法规性文件或地方性规定的情况;(二)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执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三)销售无线电设备的单位执行国家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法规及《条例》等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四)设置使用工科医等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情况;(五)执行通规通纪的情况;(六)其他与无线电管理工作有关的情况。
2.
【规范性文件】《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工信部无〔202238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职责或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
3.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条例》(20237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2310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一款自治区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定期对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拖延。
57 行政检查 对无线电信号实施监测,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未经许可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无线电管理局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公布,20161111日修订)第五十七条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监测站作为无线电管理技术机构,分别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对无线电信号实施监测,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未经许可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第六十五条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受到有害干扰的,可以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投诉。受理投诉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处理无线电频率相互有害干扰,应当遵循频带外让频带内、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后用让先用、无规划让有规划的原则。
2.
【规范性文件】《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办法》(国无管[1995]18号)第四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领导全国的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除军事系统以外的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第十二条无线电管理检查员应对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执行《条例》、规章及其他法规性文件或地方性规定的情况;(二)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执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三)销售无线电设备的单位执行国家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法规及《条例》等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四)设置使用工科医等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情况;(五)执行通规通纪的情况;(六)其他与无线电管理工作有关的情况。
3.
【规范性文件】《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工信部无〔202238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职责或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
4.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条例》(20237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2310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无线电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对无线电信号实施监测,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未经许可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开展相关数据分析应用,保障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的电磁环境。无线电监测机构实施无线电信号监测,涉及场所、设施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配合。
58 行政检查 对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无线电管理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公布,20161111日修订)第六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通报其在产品质量监督、市场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为。【部门规章】《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7号)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工信部无〔2018285号)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的实施及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条例》(20237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2310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定期对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拖延。自治区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根据无线电管理需要,与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大数据发展、海关、海事、广播电视、铁路、民航等部门建立健全联合工作机制,共同维护电波秩序和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市场秩序。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