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全区无线电监测机构的作用,进一步强化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无线电行政执法力量,规范全区无线电监测机构无线电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分别与自治区无线电监测站、14个设区市无线电监测中心签订了《行政执法委托书》,由自治区无线电监测站及14个设区市无线电监测中心开展委托范围内的执法工作,现将委托书予以公示,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附件:1.自治区无线电监测站行政执法委托书
2.14个设区市无线电监测中心行政执法委托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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